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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虚置现象值得重视
2018-01-17 作者: 陈兰生 王艳红 来源: 经济参考报

  为什么我国非金融企业债务与GDP之比为世界之最,为什么有那么多僵尸企业,因为破产法很大程度上处于虚置状态。为什么破产法处虚置状态,因为非法律因素抑制破产法执行。如果破产法长期虚置,供给侧改革效果将会大打折扣。

  我国破产法存在虚置问题

  破产法给了债权人一个“杀手锏”, 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因为债务人到此地步,债权已无安全可言。债权人必须拿起法律利器,制止债务人资产持续恶化贬值,造成更大债权损失。

  在正常的执法环境和信用秩序里,债权人拿起杀手锏的很少。因为债权人有这个杀手锏威慑,债务人借债会相当谨慎。债务人借债时,首先想到的是,这笔债能不能产出理想的现金流和利润,能不能到期还债。能则借,不能则不借。如此,大部分借债都能产生良好经济效益,以利微观和宏观经济健康发展。只有少数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才举起杀手锏。这是破产法的威慑效力效应。任何一部法律,它的威慑效力远大于执行效力。

  这就说到,为什么我国非金融企业债务与GDP之比为世界之最,为什么有那么多僵尸企业。就是因为破产法没严格执行,甚至可以说是基本没执行,处于虚置状态。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2017年透露的数据,我国适用破产法案件的数量不足美国的0.2%,西欧国家的1.16%。2014年,我国每千家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仅为0.1户,远低于西欧国家平均71户的水平。

  非法律因素抑制破产法执行

  一部法律过分地因为非法律因素而抑制执行,这部法律只能虚置。比如,一个男子汉犯罪,家里上有老、下有小,他是顶梁柱,判他入狱,一家人就没法生活。若刑法以这样的非法律考虑而抑制执行,会有更多罪犯找更多非法律因素为自己罪行开脱,也会诱发更多效法者犯罪,刑法便会虚置。所以,执法只能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抑制破产法执法的非法律因素很多:企业破产影响地方GDP,影响财政收入和经济形象,职工安置困难,影响社会稳定,破产效应带来企业融资困难,等等。非法律因素主要由政府主导,特别是对国有企业,政府对银行对执法机构都有很强影响力。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却不能抽贷、不能断贷,让其借新债还旧债,债务展期,债转股,继续“输血”,使其苟延残喘。

  市场交易自始至终是博弈过程,双方力量均衡才能公平、公正。当力量不均衡时,法律应给处于弱势受侵害一方援助,法学称为“救济”,无救济便无权利。破产法保障债权人,致一个失信者破产,可威慑、制约百个千个欲失信者守信。非法律因素抑制破产法执行,剥夺了受侵害方权利,使其处于弱势地位,保护侵权者使其处强势地位,不只是力量不均衡,甚至颠倒了二者关系,使失信者在失信中获利。

  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也是责任经济,当权利者无权利,责任者无责任时,责任者会更不负责任。于是,企业盲目投资,盲目扩张,盲目融资举债,许多债务资金没有产生微观、宏观经济效益。对失信债务人的保护,使其资产持续恶化贬值,走向僵尸企业的路,损失的不只是债权人利益,还有失信债务人和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

  一般认为,我国非金融企业负债率过高,原因在于直接融资比重过低。那么,为什么直接融资比重过低?

  东北特钢破产重组,公司易主。东北特钢负债率84.5%,负债率超过它的多的是,超过100%的也不罕见。东北特钢也不是僵尸企业,第一次违约在2016年3月,2015年前3季度还有近亿盈利,有权威信息表明,人均产钢水平差不多是国内平均水平的2倍。为什么东北特钢进入破产程序,因为它是发债券直接融资,是硬约束。债务到期不还,债权人就举起杀手锏,毫不犹豫,不考虑非法律因素。所以,没有预期还债能力者不敢发债券。而间接融资是软约束,事实上在我国是如此。国有企业预算软约束,根本是债务软约束。

  破产法虚置的社会经济隐性负效应

  经济要高效发展,必须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体系。商业信用良好的市场里,一般是信用交易,无资产或资产很少也可获取资金,实际是信用当货币使用。商业信用可扩大投资,可上市或发公司债券,可延期付款,扩大商业购买力和营业额。良好的商业信用体系,可扩大经济“乘数”,加速商业和金融交易频率,加速社会经济活动频率,提高经济效率,扩张经济。

  商业信用不良,则商务行为主体互不信任,排斥信用,拒绝信用,交易方式会退化,导致商业往来更倚重现金和实物,会减缓经济活动频率,收缩经济。我国商业信用目前就呈现这种状况。银行贷款须实物抵押,科技企业难贷款。大量资金沉淀固化在失信企业,难以流动。

  总之,破产法虚置,会使供给侧改革效果大打折扣。供给侧改革必须伴随供给侧优胜劣汰,出清劣质供给,使优质供给扩大发展空间,获取更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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