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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欺骗公证还需完善制度
2018-01-10 作者: 余明辉 来源: 经济参考报

  报载,从北京的多个公证处了解到,从去年年初开始,冒名顶替办理公证的情况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表示,全市公证系统将建立欺骗公证黑名单诚信查询系统,造假者只要被一家公证处发现,全市所有公证处将一并拒绝为其办理相关公证。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通过公证,发挥公证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职能,能够有效防范民商事务纠纷发生,减少诉讼,保障交易安全和民事行为正确履行。

  公证具有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对公证搞欺骗,伤害的不但是具体事件中对象的权益,更破坏的是我国公证领域的公信和秩序,进而对更大范围的民商事务活动秩序造成干扰和破坏。

  就此而言,北京市司法局等有关方面欲通过建立欺骗公证黑名单诚信查询系统的方式,对欺骗公证进行遏止,无疑就是在这一方向的努力,值得肯定。但真的遇到了欺骗公证或虚假公证证件、资料等,大多时候还是仅仅处于指出虚假、没收证件、资料等最原始的处理方式,使得打击虚假公证的力度很小,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按照《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明确“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等虚假公证可以拒绝,但如何处理虚假公证却没有触及和规定,这就使得公证机构面对相关虚假公证的人和事,无能为力,缺乏硬性处理手段。另一方面,只有达到一定的诈骗数额才触犯刑法,进而才能定罪量刑,而虚假公证很多时候往往只是一种简单的行为,与诈骗并不直接对等。

  要想对虚假公证加大打击度,遏止虚假公证的多发频发,进行必要的虚假公证黑名单建设只是一个外围和辅助措施,根本上还要从实践、法制等角度想办法。具体讲,一个层面可以通过《公证法》修法方式,赋予公证机构等打击虚假公证的必要硬手段硬措施;另一层面,可以通过相关刑法条款司法解释等方式,把虚假公证涉及的公证金额或潜在危害事项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增加司法打击虚假公证的威力。只有如此,打击虚假公证才会有力、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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