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

让“特供产品”从市场上消失
2017-09-12 作者: 史洪举 来源: 经济参考报

  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消息,工商总局等十部门近日印发《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维护良好广告市场秩序工作方案》。方案指出,要切实加强广告导向监管,继续严肃查处含有“特供”、“专供”国家机关内容的广告,严厉打击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根据商标法,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根据广告法,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内容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而所谓的“特供产品”等广告用语显然带有欺骗性,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如果真是“特供产品”,即厂家为一些国家机关定作,定向供应的产品,那么,这些“特供产品”仅能向该特定单位供应销售,不能流向市场。如果生产并面向市场销售的“特供产品”,经营者将面临难以自证清白。既然是“特供产品”,为何会流向市场?如果不是“特供产品”,又为何标示为“特供产品”并广而告之?也就是说,“特供产品”字样不得作为商标、商品标示和广告语,否则就涉嫌虚假广告和欺诈消费者,责任人不仅应该承担最高2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任,还应该对消费者承担退一赔三乃至退一赔十的责任。

  很多所谓的“特供产品”吹嘘得非常高大上。殊不知,宣称“特供”于某些单位,等于擅自将该单位作为“代言明星”来使用,是典型的“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违法广告。这既是对被冒名单位的名誉损害,也是对其他同类商家的不正当竞争,更是对消费者的欺骗。

  早在2008年,工商总局就发文清理“特供产品”。此后,有关部门又多次开展严查、清理“特供产品”的专项行动。有业内专家称,市场上的“特供产品”、“专供产品”基本上全部为假冒伪劣产品。

  对此,执法部门有必要切实行动,协同共治。一是直接将“特供产品”认定为假冒伪劣产品和虚假广告,依法对涉事者做出行政处罚。二是应鼓励购买到此类产品的消费者依法索赔。三是应要求电商尽到监管职责,及时屏蔽带有“特供”、“专供”字样的产品信息。

 

凡标注来源为“经济参考报”或“经济参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及电子杂志等数字媒体产品,版权均属经济参考报社,未经经济参考报社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刊载、播放。获取授权
买买商城

“老套”骗局何以频频得手?

“老套”骗局何以频频得手?

一些早已被媒体揭露的“老套路”,诈骗分子何以频频得手?

·开学季“杀生”型诈骗来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