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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游学搞回扣应按行受贿论处
2017-08-15 作者: 鞠实 来源: 经济参考报

  暑假,短期海外游学夏令营十分火热。十余天的游学,价格动辄数万。学校为什么如此热衷于组织价格高昂的暑期游学?记者调查发现,市场上的游学机构与学校之间有一条潜在的利益链。一些游学机构坦言,组织这些项目,学校能从每个学生的花费上得到的提成通常在5%-7%之间,而带队老师获得免费出境的机会。

  根据《2016年国际游学发展报告》显示,中国国际游学每年以20%以上速度增长,国际游学逐渐成为家长对孩子的刚性教育投资。国际游学业务是一项热门的朝阳产业,而确保合规健康发展,无疑是这一产业做强做大、让游学开展机构得利、让国内学生受益的必要基础。

  就现有政策来看,在教育部、物价部门等有关方面的大力整治下,学校代收保险费从而牟利等行为已经被明确禁止,但关于学校组织游学其他不当谋利行为,教育部、物价部门等却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那么,这是不是说一些学校的国际游学回扣,就是合理合规合法和没有办法治理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按单位受贿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规定,对单位为谋取非法利益收受贿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除没收所有财物外,对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受贿罪的刑事责任。一些学校实施“国际游学回扣”的过程中,利用了学校的影响力和组织便利等,为国际游学机构提供了便利,为他们谋取了利益,又收受了回扣或返利,而且数额相对一般都很巨大(超过10万元的立案点),符合单位受贿罪要件。

  作为教育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也要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再出台新的规定,将国际游学等明确为学校禁止的行为。只有行规明确、法律制裁有力,利用学校优势合谋损害学生利益的恶劣行为才能得到有效的清除和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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