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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禁骑令”是不是公平
2017-07-18 作者: 鞠实 来源: 经济参考报

  报载,共享单车大量出现后,深圳多个没有设置专用自行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增长不少。深圳交警12日公布数据显示,1日至9日,深圳交警共查处涉非机动车交通违法13615宗,其中涉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中,共享单车的交通违法行为约占一半。为此,深圳交警首次开出了共享单车“禁骑令”,这意味着涉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人失去了使用共享单车的权利。而这一“禁骑令”的推出,依据的是深圳交警在早前发布的规定。

  “禁骑令”一出,不管是对当事人、相关单车企业,都是一支清醒剂,为共享单车的合规有序发展提了个醒。但是,另一方面, “禁骑令”是否公平也要接受拷问。

  首先是法制公平的拷问。根据深圳的规定,如果一年内有驾驶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记录2次的停用共享单车一个月,3次以上(含3次)的停用共享单车半年。但无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抑或是当地制定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并没有“禁骑”这一处罚条款。退一步讲,即便禁骑自行车在交警的职权范围,但危险系数更大的机动车也是按照不同违规情况梯次处罚,不是按违规次数一上来就禁驾, “禁骑令”是不是有些处罚严苛,其法律公平依据何在?

  其次是路权分配公平的拷问。自行车违法高发,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一个重要原因是多条道路没有设置专用自行车道。也就是说,单车违规,与道路路权的建设和分配不平衡是分不开的。不从城市路权公平建设和分配入手解决,又如何确保禁令的根本正当性呢?

  再次是禁令执行范围公平的拷问。涉自行车交通违法3261宗,属共享单车的1717宗,占涉自行车交通违法总量的52.65%。也就是说这些违法行为,并不局限于共享单车,但只对共享单车的违规骑行者进行处罚,而对自有单车等单车骑行者的违规予以忽略,“禁骑令”的整治执行便有明显的缺失。

  一项措施的实施,不但要考虑法律依据,也应该考虑实际执行落实的公平等。共享单车“禁骑令”,无疑需要深圳有关方面进行必要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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