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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非遗传人获刑是职能部门失责
2017-07-04 作者: 郭文斌 来源: 经济参考报

  报载,河北省赵县南杨家庄村五道古火会“省级非遗传承人”杨风申,在制作古火会上需要燃放的烟花时,被警方拘留,后被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杨风申觉得自己冤枉,制作了20年烟花,从来不知道这会违法。他提起了上诉,目前还在焦急等待二审的结果。

  2011年,“五道古火会”被列入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13年,杨风申成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然而,如今却因为自制烟花获刑,可自制烟花却恰恰是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一个关键,对此,该如何看待呢?

  据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相关负责人解释,当时对“五道古火会”认定时,考虑到了火药制作有一定的危险性,但火药制作只是整个民俗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且该项目之所以能够一直传承至今,在确保安全方面也有一定的自控和防范措施。然而,公安干警当场查获用于制造“梨花瓶”的烟火药15千克、“梨花瓶”成品200个以及其他原料和工具。经鉴定,查获的烟火药具有爆燃性。当地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风申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从法律的角度看,也该是没错的。

  浙江温州市泰顺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药发木偶戏”也曾遇到类似问题。2008年5月,该项目传承人周尔禄“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被刑事拘留后,县政府立即召开协调会,认为其行为是为了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主观无犯罪故意,且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可依法免除或从轻处罚。之后,法院一审判决周尔禄免予刑事处罚。

  杨风申因非遗活动犯罪,这就出了一个难题:传统文化与现代秩序的冲突如何化解?非遗项目传承人必须亲自制作烟花,这与现行的法律相冲突。但是,虽有冲突,却并不存在不可克服的矛盾。因为冲突之处仅在于欠缺一个资质或许可,如果杨风申取得制作烟花爆竹的资质,或事先找相关部门备案后得到制作许可,就不存在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这一问题了。

  “非遗传人自制烟花获刑”其实是职能部门的失责,如果职能部门早意识到非遗传人有违法的可能,早做好准备工作,作好防护措施,也就不会置非遗传人于违法的泥潭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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