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作为中小股东参加了山东金泰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投服中心发现,面对股东的现场质询和建议,山东金泰并未予以重视,且公开宣称中小股东依法行使质询权、建议权干扰了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对此,投服中心表示,将就上述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司违法违规情况适时采取有关措施,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山东金泰在《公司章程》中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提案权、董事及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以及“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都增设了连续270日(以上)的持股期限的要求,不合理地限制了股东权利,违反了公司法第102条第2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第53、82条,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14条的规定。对此,投服中心指出,山东金泰《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
在股东大会现场,投服中心还发现山东金泰在会议召开、表决程序上存在多处不合规的情况。比如董事长在股东未进行审议讨论的情况下即组织股东进行投票;再如,对于五名董事及两名独立董事未参加年度股东大会的情况,公司也未在会议开始时说明相关人员缺席股东大会的原因;另外,股东大会会议现场,公司未经大会推举,自行指定了两名股东代表进行现场计票和监票。(以上报道摘自《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