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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创债新规出台 专项审核绿色通道
2017-04-29 作者: 记者 吴黎华/北京报道 来源: 经济参考网

  在4月28日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宣布就《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2016年7月,证监会成立跨部门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创新创业债)试点专项工作小组,统筹推动创新创业债试点工作。在深入推动的基础上,证监会制定《指导意见》,明确以下主要事项:一是创新创业债属于公司债券的一个子类别,遵循《证券法》《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发行主体范围包括创新创业公司以及募集资金专项投资于创新创业公司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三是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建立创新创业债配套机制,包括专项审核、绿色通道、统一标识等;四是允许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债设置转股条款,满足多元化的投资需求。附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规定。债券持有人行使转股权后,发行人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五是将证券公司承销创新创业公司债的情况,作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社会责任评价的重要内容;六是鼓励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通过多种方式提供政策支持,将创新创业债纳入地方金融财税支持体系。

  《指导意见》对发行主体进行原则性规定,分为两类:一是创新创业公司。这是创新创业公司债的主要发行主体,为确保发行人满足主体要求,要求发行人对创新创业特征作专项披露,债券承销机构应当结合创新创业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慎筛查。二是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的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公司应当是符合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登记备案并年检合格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指导意见》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但募集资金必须专司于投资创新创业企业股权。试点初期,重点支持对象为:一是注册或主要经营地在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创新创业资源集聚区域内的公司。支持此类公司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对接园区金融扶持政策。二是已纳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挂牌公司。

  在制度安排上,《指导意见》建立创新创业公司债专项审核、绿色通道等配套机制,提高创新创业公司债上市预审核或挂牌转让条件确认工作效率。允许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公司债设置转股条款。试点阶段,发行私募可转债主体暂限定为新三板创新层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公司。鼓励业务创新。《指导意见》鼓励证券公司探索增信机制创新,拓宽抵质押品范围。研究设置多样化的偿债保障条款、信用违约互换等风险管理工具,采用市场化手段有效防范和分散信用风险。加大证券公司服务激励。证券公司创新创业公司债的承销情况,作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社会责任评价的重要内容。《指导意见》要求加强政策对接和引导。推动创新创业公司债纳入地方政府科技金融支持政策体系。

  证监会核发10家企业IPO批文,上交所5家(保隆科技、今创集团、华荣股份、顶点软件、中马传动),中小板2家(新天药业、天圣股份),创业板3家(弘信电子、苏州晶瑞、民德电子),募资总额不超58亿元。本次将有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直接定价发行。上述企业及其承销商将分别与沪深交易所协商确定发行日程,并陆续刊登招股文件。上述企业筹资总额不超过58亿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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