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南京的王先生卖房子,卖早了,一下子损失近90万,他死活不肯卖,被买家告了。结果,尽管房子最终是留住了,可让他哭笑不得的是:涨了的那近90万,被法院判给了买家。
在诚信社会尚未完全建立的前提下,失信者到底会为自己的失信行为付出怎样的代价?这注定是一个没有标准答案的问题。比如,欠债不还者拿着别人的钱大肆挥霍,活得比债主还潇洒;一些人因为欠债不还上了“老赖”黑名单,也百般抗拒执行。这种种不正常现象的存在,实际上就是对诚信的一种破坏,客观上鼓励了不诚信的行为。
南京市这位失信者,不惜违背房屋出售合同,通过耍无赖的方式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最终,他被买家告上法庭,输掉了官司,他千方百计、不惜毁约,就是为了保住自己房子升值的近90万元,结果却被法院把这90万元判给了买家。
在这起案件中,失信有了一个可以衡量的代价,那就是90万元。这位房屋卖家,折腾了半天,虽然最后保住了自己的房子,但是房子的增值部分他却一分钱都得不到。通过这件事,也让很多人对他的个人品质有了一个新的认识,这种无形的损失,恐怕就不是金钱可以衡量的了。而万一未来房价不再上涨,反而出现了下跌,那么他因为失信而带来的经济损失,也就更大。
我们常说“一诺千金”,意思就是人应该讲诚信,做出的承诺比千金还贵,但是如果就是有人没有诚信品德,而是随时随地都可以选择失信,那么我们也应该让其付出一定的代价,尤其是经济方面的代价才行。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的失信行为,都是因为利益、金钱,那么只有让失信者付出金钱和利益上的损失,才会对他们产生警示和约束作用。就像新闻中这位失信的房屋卖主,算计来算计去,但还是把自己算计进去了。
而当地法院做出的这一判决,其体现出来的法律和价值倾向,也值得充分肯定。因为只有法律站在诚信一边,只有通过法律的手段倡导诚信,遏制不诚信,则愿意选择诚信、放弃不诚信的人才会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