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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个人征信业应注重信息保护
2017-04-25 作者: 史洪举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在日前举行的“个人信息保护与征信管理”国际研讨会上,央行副行长陈雨露表示,“人民银行正在积极稳妥地推进个人征信业务牌照发放工作。”他还说,社会各界非常关心和关注个人信息如何在信息提供、采集加工和使用过程中得到有效保护,并为此提出了大量的意见和建议,人民银行正在抓紧整理、研究和吸收,完善相关制度安排。

  在陌生人社会,个人信用及由此衍生的个人征信行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随着个人征信业的快速发展,其必然深层次地介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甚至事无巨细地搜集个人信息以便形成更加全面、客观的征信内容。因此,必须强调并严格落实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制度,防范信息泄露给人们带来的麻烦。

  值得注意的是,将于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我国刑法也规定,窃取或者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违规向他人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个人征信信息涵盖着人们日常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有些信息直接关乎个人的隐私及财产安全。这些非常宝贵的财富极有可能成为不法分子觊觎的对象,被非法获取和利用。因此,发展个人征信行业的同时,务必同步做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首先,有必要提高准入门槛,让有实力、有技术的公司进入该行业,避免良莠不齐的征信机构给个人信息带来源头性破坏。其次,不妨做好顶层设计,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作出制度性规范,防止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被不当使用。即便是个人信用污点也应严格保护,不得随意泄露。特别是,务必限制征信系统的查询及公开权限,除本人外,仅允许法律授权的机关经过相关程序方能查询、使用和公开。

  只有这样,才能让个人征信信息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社会治理,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不会使人们因个人信息被不当使用或泄露而沦为信息时代的“裸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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