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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超市现双日期商品 同一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不同
2017-04-21 作者: 来源:

    2016年9月23日,消费者矫先生在华联超市北京常营店花7.4元买了1瓶广乐香辣竹笋。矫先生买后发现,这瓶广乐香辣竹笋有两个生产日期。矫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华联超市及华联超市常营店退还货款7.4元,并按照食品安全法赔偿1000元。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查明,矫先生购买的广乐香辣竹笋,外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为2016年6月15日,另有模糊印记“2015/1/05”字样。

  法院认为:保质期是食品的重要信息,可能影响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所以商品的生产日期必须准确。涉案的食品存在两个生产日期,致使消费者无从判断该商品的保质期,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对于矫先生要求超市退款退货并做出1000元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应对华联常营分公司退还货款和赔偿的责任进行承担,同时由于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院予以收缴并销毁。

  矫先生的官司胜诉后不久,消费者李某起诉华联超市北京朝阳公园店的官司也以胜诉告终。

  李某诉称:2016年9月19日,其在华联超市朝阳公园店买了牡丹茶4盒,付款540元。该产品有2层中文标签,内外标签的保质期、生产商均不一致。李某认为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华联朝阳公园店退还货款540元,并作出10倍赔偿5400元,赔偿交通费、住宿费1000元。

  经法院查明:该产品外层标签标识原料产地为福建省福鼎市,食品产地北京市丰台区,保质期为18个月,生产商为北京憩园仙山茶叶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在撕除外层标签后,里层标签标识原料产地为福建省福鼎市,保质期36个月,生产商为福鼎市品贝茶业有限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产品确实存在标签上的瑕疵,但这一瑕疵不足以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造成误导。李某要求华联朝阳公园店退还货款于法有据,但要求该店做出10倍赔偿及赔偿交通费、住宿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超市退还货款540元。(摘自《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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