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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货受害者索赔理应无罪
2017-04-11 作者: 魏文彪 来源: 经济参考报

  4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郭利敲诈勒索案再审改判无罪。在2008年爆发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郭利两岁多女儿长期食用“美国施恩婴幼儿奶粉”,医院检查显示,孩子的肾脏功能受损。此后,郭利多次找施恩(广州)婴幼儿营养品有限公司索赔,并向媒体曝光施恩公司三聚氰胺严重超标。2009年,郭利提出300万元赔偿要求后,施恩公司及广东雅士利拒绝支付并向警方报案。此后,郭利一审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审维持一审有罪判决。

  此案中,郭利系“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的受害者,向相关奶粉生产厂商提出索赔,系其法定权利。虽然其提出的索赔金额相对较高,但对此,生产厂商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同时,国家鼓励新闻媒体曝光监督质量不达标的商品。所以,郭利向新闻媒体曝光相关奶粉三聚氰胺严重超标,并不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行为,并不符合敲诈勒索犯罪构成要件。

  对此类索赔行为,司法机关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不但混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而且还难免会令劣质商品受害者视索赔为畏途。

  虽然广东省高院再审宣告郭利无罪,但此前该案一审、二审,均认定郭利构成敲诈勒索罪。此次再审宣告无罪,郭利五年大牢早已坐完,已于2014年刑满出狱。唯有各地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厘清消费者索赔案中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之间的界限,切实保护消费者与公民权益,才会有利于杜绝此类错案再发生。

  部分地方司法机关片面维护本地企业利益,是导致此类错案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部分地方机关在接到相关企业的报案后,不认真分析案情,便将向企业索赔的消费者起诉到法院,而部分地方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也不能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消除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地方保护主义意识,依法公正司法,才会有利于杜绝此类消费者因索赔被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责案例再发生,切实维护公民权利与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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