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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交门卫后丢失谁担责任
2017-04-11 作者: 廖春梅 来源: 经济参考报

  【案例】

  张先生以3980元的价格,网购了一台家用理疗机,并留下了自己的具体收货地址和联系电话。可快递员为省麻烦,并没有联系张先生,也没有直接将包裹送到张先生家,而是将包裹交给小区门卫签收。

  后来,包裹丢失了。张先生要求快递公司赔偿,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已将包裹交给门卫,表明其完成了送达义务,此后的责任应由门卫承担。快递公司还说,即使快递员违反职责,没有将包裹面交给张先生,与包裹灭失存在关联,那张先生也必须找快递员索赔,而不能让公司代人受过。快递公司的这种说法能成立吗?

  【分析】

  应该说,快递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快递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从送达职责上看,快递公司因违反义务而必须赔偿。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分别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邮政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也指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在张先生已经留下了自己家的具体收货地址和联系电话的情况下,快递员为了一己之便,没有联系张先生,也没有把包裹直接送到张先生家,已违反相应义务,决定了张先生有权向快递公司索赔,快递公司也不得借口系快递员所致而推卸责任。

  其次,从代理角度上看,快递公司因不符合代理条件而难辞其咎。

  一方面,本案不存在法定代理。《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小区门卫或物业公司没有代收快递包裹的义务,签收快递包裹是收件人自己的事。本案门卫的代收,自然不属于法定代理。

  另一方面,本案不存在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以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为前提,在张先生没有要求门卫代收的情况下,快递员让门卫代收,无疑属于无权代理。而《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即,在张先生对包裹交予门卫这件事未予认可的情况下,快递公司对把包裹交给门卫并由此导致包裹丢失这件事,必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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