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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标注应是食品业底线
2017-02-21 作者: 史洪举 来源: 经济参考报

  按照近日公布的《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虚假标注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等标志,虚假标注“酿造”、“纯粮”、“固态发酵”、“鲜榨”、“现榨”等字样的,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欺诈。而食品宣传信息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宣传信息含有未经证实的功效或者隐瞒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使用“纯绿色”、“无污染”等夸大宣传用语,以转基因食品冒充非转基因食品的,属于食品宣传欺诈。

  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广告宣传等,是否规范、科学、详尽影响着消费者对该食品的认知判断,甚至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日常生活中,我们在选购食品时经常可以看到一些食品外包装上标注有“纯绿色”、“无污染”、“无公害”、“不含添加剂”等类似内容。于是便极易对该产品产生信赖,认为该食品对人体没有危害,属于安全、健康、绿色产品,而其他未做相应标示的食品则可能系劣质产品。但实际上,该食品是否真的是绿色食品则无从得知,也就是说,这样的标示很可能涉嫌欺诈,会引人误解,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此外,由于当前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存在较大分歧,是否系转基因食品足以对食品价格、产品销量、消费者购买倾向带来较大影响。那么,某种食品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就应作出显著标示。保健品能够调节人体机能,对食用者身体产生特定影响,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功能进行标示和宣传。一些夸大其词、表示相应功效的断言或保证的保健品,极易让部分辨识能力较差的消费群体产生迷信依赖。

  不滥用产品标签,不虚假宣传,应是社会对生产厂家的最低要求。食品行业,就是要有一说一,不隐瞒产品的性能、原料、来源及其他可能对人体造成的负面影响,不虚构制作方法和没有的功效,不得以绝对的宣传用语误导消费者。如果意见稿得以付诸实施,违规者既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又可能因欺诈而承担退一赔三乃至退一赔十的民事责任。

  只有做到如实标示,不虚构事实,不隐瞒真相,不故意模糊用语,制造误解,方能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确保消费者在信息透明真实的市场环境中有所比较和挑选,作出符合真实意愿的判断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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