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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设立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政策区域
2016-07-25 作者: 李锦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当前,国资改革仍然在出台文件。有些文件,呈现收权的状态,并不利于改革的深入与展开。

  近日,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公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交易监管办法》),对国有资产交易的程序、信息披露、定价机制等细节做出明确规定,还特别将国有企业增资纳入监管范围。有媒体报道,《交易监管办法》旨在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现在人们都有“恐流病”,即谁都害怕国有资产流失,谁都不敢动,导致混合所有制的改革陷入近乎半停滞的状态。而此次《交易监管办法》的出台,明确了国有资产流失的范围,为国有企业改革划出了一道红线,这道红线对改革者来说也是保护线。

  笔者是充分肯定这个《交易监管办法》的。

  第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四类国资的交易行为监管范畴,对国资交易的监管边界有了清晰的认定,解决了以前国资监管边界一直含糊不清的问题。

  第二大亮点,是在资产重组和混合所有制的背景下,增加了企业增资和资产转让的相关内容,更加适合当前中国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背景。

  第三大亮点则突出了在《交易监管办法》实施过程中的程序性和公开性,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信息公开方面,该办法让三类国资交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在什么时间公开、公开到什么程度方面,都进行了明确。

  不过,收权还是放权这个界限应该要分清,在所有权的问题上必须要收权,而在经营权的层面上则应该要放开。其涉及产权交易的所有权问题,应该该收则收,该放则放。现在的问题是该收的地方收得不够,该放的地方放得也不够。

  笔者认为,改革中不能简单地把混合所有制企业归为公有制,应该有一个过渡期和中间地带。应尽快出台针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的相关体制与监管办法,对于国有股份占不到50%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来说,混合所有制该朝哪里“混”?是向“公”还是向“私”,应该有一个说法。现在一说国有控股的企业就将其纳入公有制,肯定会触犯私有利益的底线了,对私有企业是不公平的。应该设立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区域,而且对这个区域进行分类。把这个条文写进《企业法》、《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管理条例》,适当时候,起草《混合所有制企业管理条例》。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对的;保护私有资产利益,也是对的。否则管得太具体了,社会资本就不敢参与混合所有制了。严格监管,是对的;该管则管,该放则放,也是对的。不可顾此失彼。

  按笔者理解,改革的核心是解决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资委是出资人,对所有权应该管,而对经营领域的改革也管得死死的,就违背改革的初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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