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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投票应坚守内心确信
2016-07-01 作者: 缪因知 来源: 经济参考报

    近来,万科公司内部管理层与大股东的较量已经引发诸多讨论。商人各为其利,相争本不必多言对错。但对上市公司而言,手握投票权的成千上万的公众股东却仍然需要有人从公司利益出发,告知他们何去何从。而这正是公司法设置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的原因所在。多少令人遗憾的是,万科董事会这次的表现不如人意,而这又是中国资本市场公司治理的整体反映,值得反思。

  从上周末起,万科独立董事、经济学家华生罕见地在《上海证券报》连续刊文,披露了董事会决议的内情,为公众了解万科公司治理的动态提供了宝贵机会。由于上周董事会决议后,由少数派董事维护的华润和由多数派董事维护的万科管理层已然翻脸,而在董事会里没有直接的信息渠道的外部中小股东甚至是第一大股东宝能系却蒙在鼓里,所以华生教授愿意叙说当初开会的详情、包括自己作为董事之一是如何思考决策,显然为市场提供了更多有用的信息,有利于外部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做出更正确的投票决定。

  不过,尽管华生和多数董事一起对管理层提出表决的董事会议案投了赞成票,并令其成功通过,但从他披露的情形看,不少董事在投票前掌握的信息尚不充分,未形成内心确信。

  具体而言,华生指出:万科管理层和华润方投票时都有很多考虑,而这些考虑是直到董事会开会投票前,经他逼问才得以说出。这些考虑对于评判管理层和华润的行为颇为重要,但依然不够充分,所以华生本来不愿意投票,但最后一是考虑到应当将决定权交给股东大会,二是担心重组被否决而导致股价下跌、股东利益受损,而投了赞成票。对此,本人认为,华生在督促管理层与大股东多做披露方面值得肯定。但他投赞成票的两点理由却不够有力。

  董事会是公司的重大决策机构,虽然发行股票、重组等重大事项要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但董事会对股东大会提案的推荐人、把关人角色并非徒具形式。公司法规定董事对公司具有忠诚和勤勉义务,而董事的忠诚与勤勉首当其冲地就体现在对董事会议案认真讨论、详加斟酌之上。上市公司股权分散,中小股东并无足够的精力和余暇去有效研究股东大会议案的可靠性。所以越是像万科这样的股权分散公司,董事会通过审慎行事只把“靠谱”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的必要性也越强。同理,当公司决议违反法律时,即便其在实施前通过了股东大会的认证,监管部门和法院也只会追究董事包括独董的责任,而非股东大众的责任。

  故董事若对一项提案的正当性并无主观确信时,不应以“让股东决定”为由而投赞成票,而应投反对或弃权票。该重组案的提案人是公司管理层,应当有更强的义务来事前做好功课,准备好提案,并承担说明不充分导致提案被否的风险。华生其实已经讲出了不少他认可的深铁重组方案的优点,可他强调说自己投赞成票之举“并没有真正代广大股东做什么决定”却是不妥的。董事有义务做出某种决定。法律在管理层和股东会之间设置董事会,就是为了安排一个审查者。而独董这样的外人被加入,主要功能就是为了增加异议者而非襄助者。

  股价起伏也不应该是独立董事考虑的。重组被否决而带来万科复牌后股价下跌的可能性的确存在,但如果以此作为董事投票的考量,就等于把为投资者服务改成了为投机者服务,把为公司长远利益的考虑改成了为短期利益考虑。一项重组案是否合适,有各种客观衡量指标。倘若其对公司弊大于利而不值得在董事会通过,那因此引发的股价下跌也不过是“炒题材”失败的表现,何足惜哉?反过来说,把不够好的重组案上交股东大会,日后同样有被否决的风险,股价仍然难逃一跌,而且期望值被炒高后,可能跌得更重。

  从法律上而言,所有的董事都应当为所有股东尽到受信义务,而独立董事尤其应该彻底站在中立立场上,以一颗平常心处事。公司内争之际,独立董事应就事论事,依据内心确信对议案投票是否“放行”,不能有自我施加的宫斗心态,如觉得投弃权票就等于站在一方反对另一方。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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