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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互联网金融理清思路
——《新金融时代》解读
2015-12-02 作者: 金辉 来源: 经济参考报

  2005年,全球首家P2P 网络借贷平台在英国诞生,迅速获得了市场的认可。2007年6月,中国第一家P2P借贷平台上线运营,2012年之后以惊人的速度增长。但是,由于监管主体尚未就位,相关法规还不完善,风险管理技术相对落后,导致市场出现大量劣质平台,对行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研究所撰写的《新金融时代》,就如何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实现真正普惠金融,进行了全面的诠释和深刻解读,提供了清晰指导和思路。

  具有典型“异化”特征

  P2P网络借贷为融资者提供了一条新的渠道。截至2014年12月,全国活跃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达1942家,累计交易额3058.2亿元。随之,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累计问题平台数量已多达370家。

  分析我国P2P 网络借贷高速发展,作者认为,通过互联网平台从事“类商业银行”业务,并获得较高利润是重要动因之一。因此,我国P2P网络借贷具有典型的“异化”特征,蕴含的风险也更加复杂,原因来自五个方面。

  一、信用体系不健全,市场环境不完善。由于尚未建立统一信息查询和审核系统,网络借贷平台间借贷信息无法互通,既影响贷款效率,也影响贷款质量。为吸引投资者,P2P平台无原则、无底线地对投资者承诺资金安全。对大多数平台而言,即使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也可能出现因杠杆过高和相互关联导致的风险暴露和损失。

  二、组织结构存缺陷,交易机制有漏洞。风险理念不同,导致平台风险意识差异巨大。一些风险意识较弱的平台组织结构不完善,甚至没有设立风险评估或法律合规部门,给投资人带来巨大的风险。网络借贷平台创始者职业素质良莠不齐是当前P2P 平台组织结构存在缺陷的主要原因,投资者的投资理念也是给组织结构制造潜在风险的始作俑者。

  三、风险管理简单化,内控机制未建立。当前,国内大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控制手段仅停留在线下征信、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提取风险金等相对单一手段上,尚未建立起风险量化指标体系和风险动态评估系统。

  四、IT系统不牢靠,信息安全无保障。目前,不少P2P行业从业者既非来自金融机构,也非来自互联网领域,缺失自身核心技术,极易遭受不法分子和黑客的攻击。

  五、法律体系不完备,监管主体不到位。到目前,国内对P2P 的定义、准入、信息披露等都存在立法空白。根据现有法律和规定,网络借贷平台借贷活动属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基准利率4倍,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现实情况是,P2P平台借款利率超出标准的比比皆是,一旦出现风险,投资人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当前,P2P网络借贷监管主体缺位,与其快速发展状态不相匹配。监管缺位也对真正从事P2P业务,致力促进P2P健康发展的企业和个人造成很大伤害。

  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

  国际主要P2P平台一般均具有诸如优秀风险控制和管理体系、低廉运营成本和出色客户体验带来客户黏性等核心竞争力。

  作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核心和关键在于风险管理和控制。P2P网络借贷受众多是小微企业和个人,这个逆向选择的过程使P2P平台面临更大信用风险。近两年,我国网络借贷行业出现的倒闭和跑路潮,以实例表明,国内网络借贷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亟须加强。作者指出,当下国内P2P行业风险控制将突出表现在如何保障互联网渠道和资金安全方面。

  其次,完善征信体系,建立P2P评级系统。无论从促进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还是监管角度看,改善信用环境,完善征信体系,建立有效信用评级系统都是促进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重要任务。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和评级是P2P网络借贷平台核心竞争力重要体现,是服务借贷双方、提高投融资效率的关键,也是允许投资者根据风险偏好自主选择投资产品的前提。目前,国内一些较大P2P平台开始通过逐步完善征信和评级提高平台信誉度。

  最后,加强平台信息管理,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确保投资人和借款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如实披露包括公司治理情况、平台运营模式、业务数据等平台经营信息,供客户参考。

  回归普惠金融

  随着网络借贷平台倒闭潮的出现,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已提上议事日程,国家相关机构、地方政府及行业协会陆续出台一些文件,规范P2P网络借贷行业。但在实践中还有一系列问题需要重点关注和解决。作者认为,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缺少统一监管标准。由于对设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资质要求不明确、乏监管标准,虽然通信和工商管理部门对其设立予以登记备案,但因缺少实质性的审核要求,所登记信息往往与实际经营相背离。

  然后,缺乏统计监测机制。目前,尚无部门对网络贷款相关数据指标进行监测管理。建立和完善网络借贷统计指标监测不仅有利于掌握P2P网络借贷的整体发展状况,分析、预测发展趋势,甚至可以考察社会的资金松紧程度。

  第三,缺乏信息披露监督机制。P2P 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与交易记录没有上报机制,信息不透明,投资人无从分析辨别平台及标的优劣,也使平台跑路倒闭后追究查处变得十分困难。

  第四,征信标准缺失、范围窄。目前已经存在的网络金融信息系统(NFCS)、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MSP)等行业内征信系统涵盖面有限,数据内容、标准格式欠统一。

  2013年年底P2P划归银监会监管之后,监管政策及实施细则何时落地,一直受到业内的重点关注。决策层业已透露的信号显示,我国P2P网络借贷将作为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定位在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回归普惠金融,同时,避免监管过于严苛和谨慎,以便为网络借贷发展保留创新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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