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发展不是替代传统金融
2015-07-03    作者:张婧熠 林倩    来源:一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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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行业风险事件屡禁不止,新型违法违法行为不断涌现之时,完善互联网金融完善监管体系的呼声也日益强烈。但对于新兴业态和新模式的监管,绝非直接套用传统金融监管模式这般简单。

  互联网金融近几年的迅猛发展之势丝毫未有回落,P2P、众筹等网络金融新模式继续“疯长”,而传统的金融机构及其他产业公司更加速转型、跨界触网。互联网金融,已由概念上升至口号,落地成标签,演化为大势。

  然而,在行业风险事件屡禁不止,新型违法违法行为不断涌现之时,完善互联网金融完善监管体系的呼声也日益强烈。但对于新兴业态和新模式的监管,绝非直接套用传统金融监管模式这般简单。

  互联网金融监管难在哪里,又路在何方?

  良机与风险共存

  互联网金融的火爆带有自身的必然性。“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是以新金融去替代传统金融,而是填补空白、建立完全一个可以覆盖全领域的商业模式。”近日举办的2015陆家嘴论坛“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促进大众创业”分论坛上,上海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筹备组负责人、证通公司董事长万建华如此表示。

  在万建华看来,互联网金融的出现,顺应了解决中小企业、个人融资难题的大势。这些难题曾经只能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但在合法合规性上存在不足,“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把商业模式和合法合规问题都解决了,这就是为什么中国互联网金融这么热的原因。”

  但在迅猛发展势头下,互联网金融也必须要直面身处的风险,数据可以更直观的予以展现。

  以P2P领域为例,网贷之家数据显示,今年5月P2P网贷行业整体成交量环比上升了10%,是去年同期的2.7倍;网贷成交量再创历史新高,进而带动P2P网贷行业贷款余额上涨,预计到2015年年底或突破3500亿元。

  但就在同月,全国共出现59家问题平台,问题平台发生率为2.94%。这是问题平台发生率在今年初一路下降后,首次再现的上升态势。而从新增平台事件类型上看,诈骗跑路的平台大幅增加,占比高达62%。

  “互联网金融企业破产停业的很多,行业目前缺乏准入门槛和行业规范;在此阶段若缺乏有力的管理,将直接影响互联网金融发展,”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上海市政协副主席周汉民不掩对行业监管的担忧。

  周汉民同时指出,较高风险已是国内互联网金融的鲜明特征之一;除信用风险外,网络安全风险事件近几年也高发,“在壮大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同时,我们不能回避国家互联网金融机构监管法规的缺少、监管主体责任和标准不明确等问题”。

  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编辑秦朔也表示,目前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瓶颈中,法律地位不明确或首当其中,这就使业务创新的合法性、规范性受到制约。其次,人才问题、征信环境、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合作有待深入、法制环境有待改善等,都是逐一待解的问题。

  破局监管体系建设难点

  想要真正解决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点和痛点,监管体系还需要对新业态做谨慎而全面的梳理。业务定性、准入门槛等问题都是关于监管的主要议题。以P2P为例,银监会消保局局长邓智毅还透露称,银监会内部仍在对P2P的定性商议探讨,“我们内部还没有完全吃准的,P2P到底是立足于一个股权交易平台,还是债券交易平台,或是纯粹的信息中介平台?”

  但邓智毅也同时透露,银监会正抓紧制定相关P2P业务规则,争取不久后能上报国务院,未来P2P规则的制定主要涉及四大监管主体。其中,银监会负责制定整个规则;而由于P2P目前被定义为网络民间借贷,因此还需要有地方金融办来负责业务管理。此外,由于P2P涉及信息平台这一载体,还将涉及到工信部对网络维护、网络安全的审查。而目前在各个省市逐步建立的网贷协会,未来也将极大完善行业监管体系。

  然而,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并非仅是自上而下的确立和推行。这一体系要研究和顺应新常态下的发展趋势,更要权衡并融合传统监管体系和新模式的新诉求。监管体系建设之难,并非难在如何立法或落地,而是如果在这个过程中让各方权益最大、监管空档最小。

  互联网金融是否采取牌照式管理,就是传统监管机制与新业态模式间博弈的典型。“行业对于互联网牌照的态度有两种。一类是很渴望,并担心在没拿到之前被同行的风险问题所拖累。另一类则特别怕拿牌照,认为这意味着束缚,以为监管机构无法及时预料到未来创新趋势。”汇付天下董事长兼CEO周晔表示。

  这种担忧在业内并不少见。点融网联合首席执行官郭宇航更直言,其认为牌照意味着原则、束缚,暂缓发牌照将更有利于行业的发展。

  “没有牌照并不代表是不需要监管。相反,监管非常必要。而发了牌照,有时却会导致权力寻租。第三方支付发放牌照有300张,真正活跃运营的不到100家,大量牌照进行转让,这样的牌照有多大监管意义呢?”


  而以市场参与者的角度,郭宇航还表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应该参照传统金融机构的牌照管理;更应采取小步快走的方式,针对于违规行为及时出台政策。更重要的是,应以互联网方式监管,如要求互联网金融公司向监管部门开放后台等,加大技术手段在监管中的运用。而处罚机制则可以考虑公示警示等,通过影响声誉的方式来进行惩罚。

  值得关注的是,不再以强硬的行政手段规范互联网金融,这或已悄然成为监管层和业界对未来监管体系达成的一种共识。

  “整个P2P公司现在是爆炸式增长,但未来由多到少、由混乱到相对规范,将是逐步和大浪淘沙的过程。我们不希望行政过分干预打击,我们希望通过市场的选择,使违规的公司没有市场进而被淘汰。”邓智毅在论坛表示。

  邓智毅还称,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有本质区别的,整个流程、操作模式以及形成的业态都完全不一样;未来的监管规则如果还用传统金融原有一套,就是“刻舟求剑”,并可能出现不适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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