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利用权力炒股处罚应更严厉
2015-07-01    作者:杨涛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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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署6月28日发布了2015年第22号公告,对移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的违纪违法问题,定期跟踪了解其办理情况,并将至2015年5月已办结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公告。如南方电网原副总经理肖鹏的亲属涉嫌利用多家电力供应商的内幕信息炒股,连续8年无一亏损、年均收益率近50%。
  在本轮牛市中,我们见证了许多“股神”,但是,所谓的“股神”也只是阶段性的,牛市中他们是“神”,但熊市却不是。然而,有一种“股神”却是穿越牛熊市的,那就是勾结权力的所谓的“股神”,如南方电网原副总经理肖鹏的亲属。
  众所周知,要入股市,在公平规则下,愿赌服输,损失了也不能怨谁。但是,如果有人在违反规则进行竞争,就会让人对社会诚信产生怀疑,对公权力机关公信力产生怀疑。而这种所谓的“股神”往往是利用了权力,对公权力的腐蚀不言而喻。这种“股神”是利用自身或者亲属的权力,进行交易,获取内幕信息。 但是,这些“股神”在目前宽松的监管机制下,在目前不完善的法律体系之下,能被发现并查处的是少数。而被查处的,受到的处罚也是比较轻。因为,在刑法中,对这种行为只能以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处罚,这一罪名通常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才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实上,对于权钱交易者而言,送什么也不如送内幕信息来得实在和隐蔽。试想,如果下属送一百万元给有权者,恐怕下属自己并不十分乐意,而他也心惊肉跳。但是,随便送一条信息给他,就获利千万元,风险又小,即使被发现,处罚也轻多了,何乐而不为呢?同样是利用职务之便,同样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样最终是收获了不法利益,同样损害了公共权力的廉洁性,只不过,送钱的方式更为巧妙一些罢了。那么,为何直接受贿要比获取内幕信息获利要重得多呢?
  所以,一方面我们要完善股市规章制度,事先防范内幕交易的行为发生,另一方面,则应当加大利用公权力进行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对利用公权力进行内幕交易的,不妨以受贿罪、贪污罪论处,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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