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投行"基本法"的核心命题
2015-06-30    作者:徐立凡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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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遵循国际多边组织的运行惯例,又预留了创新空间,是《亚投行协定》的主要特征。亚投行未来的顺利发展,由此获得了机制保证。

    29日,亚投行意向创始成员国代表在北京出席《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签署仪式,标志着亚投行走完了建章立制的程序,形成了各方需要遵守的“基本法”,距正式成立只有一步之遥。

    亚投行的设立主要基于亚洲有庞大的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现有国际金融机制存在低效、不透明的缺陷,中国经济实力增强等一系列现实情境。这意味着,二战以来首个非制度安排形成的亚投行,在未来的运行中必须对促使其生成的现实情境作出有益的、建设性的贡献,才能体现其价值。具体而言,亚投行能否弥合不同成员的不同利益诉求,能否形成专业、高效、廉洁的内部治理机制,能否反映国际经济格局发生的变化,能否与现有国际金融体系形成互补性,决定着亚投行的未来。

    这也是亚投行“基本法”的核心命题。《亚投行协定》的顺利签署,表明在这些问题上已有明确答案。

    其一,是基本实现了成员国不同利益诉求的平衡。投票权分配是亚投行机制的重中之重。根据协定,亚投行的总投票权由股份投票权、基本投票权以及创始成员享有的创始成员投票权组成。股份投票权和创始成员投票权按出资比例和加入时间分配,符合国际惯例和市场原则;基本股票权由全体成员平均分配,对于出资比例小的成员来说,意味着获得了超过其投资比例的话语权。三种形式构成的投票权,注重了市场原则与平等原则相结合,保证了亚投行投票权分配的公平合理。

    其二,反映了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趋势。按照协定,各成员国以GDP为依据分配股权。考虑到不同国家GDP核算方法的不同,为保证公平,对GDP的核算按汇率计算法和购买力平价计算法二者加权平均计算。基于此计算基础,中国、印度、俄罗斯、德国、韩国与澳大利亚成为前五大股东(韩、澳并列第五)。这一排序是国际多边机构中首次体现新兴经济体的优势,充分显示了国际经济格局正在发生的变化。

    其三,体现了真正的区域开放主义。协定签署前,外界一直猜测中国会不会追求有一票否决权的超级地位。尽管从目前看确实体现了中国的主导权地位,但包括美、日在内的世行和亚行成员,仍可成为亚投行成员,因此,股份和股票权的分配处于动态进程中,随着新成员的加入,中国的股份和投票权比例可能会稀释。亚投行的这种开放性,体现了真正的区域开放主义。

    其四,透露出提高效率的追求。协定规定,理事会是亚投行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事项重要性,理事会采取简单多数、特别多数和超级多数原则决策,有利于利益兼顾与决策效率之间的平衡。

    既遵循国际多边组织的运行惯例,又预留了创新空间,是《亚投行协定》的主要特征。亚投行未来的顺利发展,由此获得了机制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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