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排污权交易开启污染前置约束
2015-06-03    作者:吴学安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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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今年7月1日前完成钢铁、水泥、电力、玻璃4个重点行业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初次核定,年底前上述四大行业现有排污单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完成所有行业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初次核定。2016年底前,所有行业现有排污单位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2017年底前,完成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全省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体系。
  靠大幅度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污染者付费)来提高环保效率的作法起源于战后欧洲经济高速发展期。但环境污染对地球上越来越稀缺的青山绿水生态资源的破坏、对子孙后代生命健康的危害、对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阻碍,仅靠“调高排污费”,是根本不可能赎回的。现在欧洲已经主要用“污染者负担”替代了“污染者付费”模式。不仅涵盖了对污染做出经济补偿的“付费”责任,也涵盖了包括停止污染、治理污染和长期危害在内的一系列“连带责任”。
  不能让“污染者付费”掩盖了污染者的其它的更重要的责任,包括对污染地域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损害的长远“追责”——有些污染造成的恶果要多年后才能显现,所以,环境污染始作俑者的责任,不能“一付了之”,而应永远“存盘备份”。
  自2006年起,江苏泰兴市推行的新上项目污染排放权有偿使用制度,通过引入环境价格体系,变以往无偿排污为掏钱购买排污权,其前提是在完成或超额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基础上进行。对削减下来的二氧化硫指标有偿“卖给”企业使用,政府再将所得费用设立专门的污染防治基金,用于新上污染治理工程、污染监控设施。此次江苏省排污权竞拍正式启动,标志着江苏省正在从“谁污染谁治理”的末端约束逐步转变为“谁使用谁有偿”、“谁拥有谁付费”的前置约束。
  推行排污权有偿转让,要防止排污企业将所缴纳的排污费在生产成本中列支而计入产品成本,导致排污收费实际上成为商品价格的一部分从而转嫁给消费者,更要制订详尽的排污权交易实施细则,对排污权的有偿取得、使用费标准、使用费管理、交易规则等作出严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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