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的黑化股份
2015-05-22    作者:记者 王子辰 马晓成/哈尔滨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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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在百度搜索框内输入“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这个中国最大的搜索引擎就会显示“百度提醒您: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失信已被列入国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然而,这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却在最近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中声明:“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
  记者进一步采访发现,黑化股份被列入失信人被执行名单源起该公司未执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作出的终审民事判决,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近2000万元,这一金额虽已达到上交所有关规则的要求,但黑化股份始终未公告披露。
  停牌5个多月的黑化股份5月上旬公告了《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据《预案》,交易完成后,主营业务将由综合煤化工业务变更为集装箱物流业务,原有资产将全部退出上市公司,民营企业安通物流、安盛船务将“借壳上市”。
  在《预案》中,黑化股份承诺,“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
  然而,据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黑化股份因“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4)黑高商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4年8月13日被公开发布,至今已有9个多月时间。
  据2014年5月23日作出的(2014)黑高商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黑化股份于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欠款本金17096773.37元及利息(以17096773.37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计算)。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88975.06元,由黑化股份负担。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最高法亦已与多个部门联合出台文件规定了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程序和具体措施。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及司法协助机制建设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通过网络专线,实现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与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通过网络专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查询被执行人信息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在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中,可以根据查询的被执行人信息,依法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有关机构、个人,在行政许可等环节予以限制或者约束。
  但据《预案》判断,黑化股份显然不认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  有冲突之处。本次重组的财务顾问海通证券在其核查意见中,也未对此有何异议。
  记者还查阅了黑化股份近期的全部公告,发现该公司并未按照上交所有关规则对(2014)黑高商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有关的诉讼事项进行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司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八号》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如下事项,需按本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前述判决金额近2000万元,满足“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要求;黑化股份最近一期(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为687.54万元,近2000万元的涉案金额也超过“最近一期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然而,黑化股份并未通过临时公告或年报等定期公告披露相关诉讼。
  就上述问题,记者于5月19日、21日向黑化股份两次发去采访提纲,在21日向海通证券发去采访提纲,截至发稿时尚未得到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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