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经参·财智 | 经参·思想 | 经参·读书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2015-05-05   作者:记者 徐金鹏 娄辰/济南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字号

  1.能占就占不然吃亏 2.占而不用挤压耕地资源 3.盼政策引导盘活沉睡资源 4.链接:我国宅基地制度历史前沿

  《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日在山东省滕州市南沙河镇北古石村和上营村调研了解到,以宅基地为主的农村建设用地浪费现象触目惊心,近两成院落房倒屋塌、长满荒草。当地基层干部认为,当前正处于城镇化快速推进阶段,占用部分耕地在所难免,而农村大量闲置、废弃宅基地一直处于沉睡状态,盼望国家出台引导和支持政策,盘活这块资源。

  “能占就占不然吃亏”

  北古石村属于中等规模,全村265户、1021人。村支书王茂生介绍,村庄建设用地总面积380亩,绝大多数是宅基地占地。全村371块宅基地中,有100多块长期闲置,其中又有71块早已无人居住,房倒屋塌,破败不堪,用老百姓的话说,都成了“只住耗子不住人的老鼠窝”。
  记者看到,有的院子只剩下了残垣断壁,成了公共垃圾场。还有的院子,院门和正屋的门窗都被拆走,屋顶也彻底塌掉了,从屋里地上长起的几颗树木,最大的都有碗口粗细。两侧的厢房,只剩下不足人高的石头垛子。
  多位村民介绍说,宅基地闲置、废弃有几种原因,首先是“占新不退旧”。一些需要盖新房的村民都愿意新申请宅基地,但原来占着的宅基地并没有退回给村集体。“以前村干部控制不严,有要新宅基地的,就给划了,老宅基地也没有收回集体。有的不要钱,有的要一两千元。对不同人家政策不同,不同时期也有不同政策,村干部的随意性很大。”王茂生说。
  北古石村村民王茂盛今年71岁,过去担任过村干部。他告诉记者,有一段时间,村委会要求“占新退旧”,这一阶段占用新宅基地的,老宅基地名义上退回给村集体了,但没有任何字据,换了村干部之后,谁也不管过去的事情了,这些宅基地又成个人的了。
  其次是“进城不退宅”。这两个村有几户人家举家都搬到城市居住了,户口也迁到了城市。虽然多年不回来一次,但宅基地仍然保留着。还有的村民,在儿子很小的时候就向村里新申请了宅基地,孩子长大后在城市有了稳定工作,并不回村里生活,但宅基地却保留了下来。村民蔡某有个侄子,20多年前就迁到了城市居住,已经很多年没有回过村里,但宅基地还留着,平时由蔡某帮着照看。
  再次是“减人不减地”。在农民眼里,宅基地属于个人的“私产”,老人过世之后,由子女继承,并不退回。这些宅基地自己不使用,也不允许别人使用;即使闲置、抛荒,别人也无权过问。
  除了多占宅基地外,现有宅基地面积普遍偏大。按照山东省1999年公布实施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上营村属半山区,但村址建设在平原区,按照有关规定,每块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2平米。村支书高奎贤说,实际上每户的宅基地都超标一倍多,一般达到270平米左右。
  这两个村宅基地的闲置浪费现状与全省平均情况大体类似。根据《山东省农村新型社区和新农村发展规划(2014~2030年)》,2013年山东村庄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为210平方米(包括宅基地、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相对偏高。记者从山东省委农工办了解到,全省8.6万个自然村中,呈现“空心化”的占20%至30%。
  一些村民说,宅基地管理也就最近几年才紧起来了,过去管理比较松,所以“能占就占,谁不占谁吃亏”。

  占而不用挤压耕地资源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各省市都对农民宅基地面积有着严格规定。但是在现实中,多占、超占宅基地现象十分突出,挤占大量耕地资源,农村想发展却无地可用。
  多占、超占宅基地使村庄建设出现了“摊大饼”,对耕地形成了挤占。2004年,上营村人均0.6亩耕地,到2006年时,只剩下了人均0.4亩。2008年滕州市国土部门发现了这个村新建农房占用了部分基本农田,处理了村干部,并依法拆除了6户农民的新房。
  当地国土部门一名干部说:“通村公路修到哪里,农民就把房子盖到哪里。按规定新建住宅占地是要经过县级批准的,但有的农民不打招呼就建,就算占了耕地,事后执法也很难。”
  根据九三学社2013年发布的一份有关城镇化发展的调查报告,我国农村常住人口每年以1.6%的速度在减少,但农村宅基地却以每年1%的速度增加,农村每年建房新增占地200万亩左右,出现了城镇化和农村住宅“两头占地”现象。
  山东省的情况大致相同。据统计,山东省目前农村宅基地总面积达到2083万亩,占城乡建设用地面积总量的68%。其中,“一户多宅”现象比较突出,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农村大量人口转移到了城市,但宅基用地不但没有减少,从2005年到2012年还增加了约270万亩。
  一方面宅基地闲置浪费,另一方面村里想发展却无地可用。王茂生说,农村发展和城市一样,都为地的事情发愁。
  北古石村东头规划了一个小Ⅱ型水库,今年将要蓄水。村民们把这个水库看做是一次发展机遇,希望能借此发展旅游业,开办乡村旅馆和农家乐。王茂生说:“办这些项目都需要占用建设用地,但村里已经没地可用了。要是占耕地的话,别说我们舍不得,就是镇上也不会同意。所以为了地的事情,村委会一帮人整天唉声叹气。”
  上营村支书高奎贤说,村里还准备建一个文化广场,丰富村民业余文化生活,但现在已没有多余的建设用地可用。“山上很多地方都是石头,连根草都没有,却还划作基本农田;光依靠种地发家致富基本不现实,想进一步壮大集体经济又缺土地指标,山下一片片的闲置宅基地,荒着很可惜。”他说。
  不想错过发展机会的北古石村,计划通过收回废弃宅基地的方法盘活村庄建设用地。“我们村1021人,却占了380亩建设用地,人均248平方米,太奢侈了。要是规划得好的话,能有100亩地足够了,能节约出二三百亩地。”王茂生说。
  北古石村的这个想法,在农民那里碰了软钉子。村民狄延洪家共有两块宅基地,其中一块荒废了近20年,房子已经塌了。他说:“退回给村集体?没有个满意的说法,肯定不愿意。”
  按照国家规定,“一户多宅”中多余的宅基地应由村集体无偿收回,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应对这些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王茂生说,村里多年没有一分钱集体收入,拿什么补偿?

  盼政策引导盘活“沉睡资源”

  基层干部盼望国家出台治理“空心村”的引导和支持政策,鼓励基层盘活废弃宅基地,节约出来的土地,不论是复垦成耕地,还是发展其他事业,都能有效增加农民收入。
  为了进一步发展,上营村也选择了在废弃宅基地上做文章,并且迈出了实质性步伐。从2010年开始,村委会对30多处宅基地实行“有偿收回”。高奎贤说,当时选择了村里一处废弃宅基地相对集中的地方,由村集体补助一定费用,把宅基地收回。补助标准并不统一,根据房子好坏情况确定,好的能补助五六万元,差的也不低于1万元。
  记者采访了解到,废弃宅基地并不是绝对集中,往往成片的废弃宅基地当中,仍有少部分有人居住。对于这种情况,上营村提供了三种解决方案:一是利用村庄其他闲置建设用地,新批一块宅基地。二是与其他位置的废弃宅基地互换。三是村里新建了一批乡村别墅,这些农户可以优先、优惠购买。
  村民高宝兰告诉记者,儿子成家后新建了住房,他们老两口就住在了老宅子里,随着周边人家陆续搬走,那一片就剩他们一家了。村集体收回这片宅基地时,给他家补助了2万元,并将他们安置在村里另外的一块废弃宅基地上。他说:“没花一分钱,旧房换新房,对这样的结果还算满意。”
  通过有偿收回的办法,上营村第一批共动员了30户农民退回宅基地,腾出了30多亩建设用地。记者近日看到,这片旧房子已经拆除,并用围墙圈起来了,村里打算建成工业厂房,对外出租。村里另外两片相对集中的废弃宅基地,近期也打算收回。高奎贤说,做完这些事,上营村会有一个大发展。
  中国科学院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经综合测算与评估,通过构建完善的农村人口转移机制、宅基地退出与盘活机制,全国空心村综合整治潜力可达1.14亿亩。
  据了解,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都偏重于对新增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对闲置宅基地如何依法管理,合理、合法收回等没有具体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缺乏约束,没有形成合理有效的宅基地退出机制。
  南沙河镇副镇长房永说,上营村能够走通废弃宅基地“有偿退出”这条路,关键原因在于集体有收入,能够拿出补偿,大多数村庄却不具备这个前提条件。滕州市曾就此出台过相关规定,要求依法收回多占的宅基地,但由于缺乏实施细则和支持政策,真正收回的寥寥无几。
  基层干部建议,为了鼓励村民退出闲置宅基地,一方面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在满足合理需求同时,严格宅基地审批,对多占超占宅基地的,采取收回或有偿使用的手段加强管理。同时,建立村民宅基地退出的激励机制,对主动退出的农户在正常的补偿之外,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
  他们还建议,在资源约束和集约用地的背景下,可以采用试点,在定点区域谨慎、有条件地打开一定的口子,探索扩大宅基地流转范围,通过市场化手段更高效地配置土地资源。
  山东省委农工办主任王泽厚说,我国绝大部分土地集中在农村,挖掘既有土地潜力也靠农村。城镇化是大势所趋,占用部分耕地实际上也难以避免,如何在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的情况下实现城镇化,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大有文章可做。

  相关链接
  我国宅基地制度历史沿革

  自建国以来,我国宅基地制度与整个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取向既有一致之处,也有不同的地方。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1949至1958年,宅基地私有制阶段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央在总结各解放区土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土地改革法》。规定土改后农民对宅基地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可以买卖、出租、抵押及继承,农民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房地产权证书。在农业合作化时期,农村耕地、牲畜、农具变为集体所有,但宅基地及房产仍为农民所有。
  二、1958至1978年,宅基地公有私用制度确立阶段
  1958年开始进入人民公社化时期,宅基地所有权变成了集体所有,农民只享有使用权,但同时又明确,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永远归社员所有”。
  1962年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规定,“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房屋仍归社员私有,可以出租和买卖。”从此,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确立了“房地分离、一宅两制”的基本制度架构。
  三、1978年至今,宅基地共有私用制度强化和使用权限制流转阶段
  上世纪80年代后,农村出现建房高潮,乱占耕地现象突出。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发文,强化了对宅基地的管理。1982年《宪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强化了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农民的制度格局。
  上世纪末以来,城镇化加速,农村宅基地成为开发商觊觎的对象,一些城市居民也到农村购房或购地建房,“小产权房”开始出现。之后,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发文,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尤其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凡标注来源为“经济参考报”或“经济参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及电子杂志等数字媒体产品,版权均属经济参考报社,未经经济参考报社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刊载、播放。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媒体刊例 |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