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店、亚马逊限制多
2015-05-04    作者:见习记者 李少展    来源:消费者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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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行新消法中,对四类不适宜退货的商品作出了明确规定: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而条例中还有“兜底条款”,即除这4类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而不同电商对这一“兜底条款”的解释并不一致,留下了很多模糊的空间。

  为此,本刊记者盘点5大电商自营平台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产品时,发现不同电商对于“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划定有所不同。其中,贵重物品、药品、贴身衣物、虚拟服务及一次性服务等产品5家电商均一致归为“不适宜退货”。

  但不同平台对于食品、美妆个护及母婴产品的是否归属“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范畴存在一定分歧。就食品类商品而言,天猫和京东支持在剔除新消法规定的“生鲜易腐”食品外的大多数商品,而苏宁、1号店和亚马逊则将所有食品类商品都列入不可“七天无理由退货”名单。

  对此,1号店公关部负责人高颖解释是由于食品卫生直接关系到食用者安全,而食品类商品在正逆向物流的环节极易破损,且易被替换掉包却无法轻易识别(如酒类),所以无理由退货有可能给后续购买者造成不便。

  “同样,出于安全考虑,由于美妆类产品没有类似手机、电脑等独立的序列号或者一次性封条,同时高单价、易仿制、难鉴别,因此1号店也不将其列为无条件可退换商品。”高颖告诉本刊记者。

  对于所有食品、美妆、母婴用品都不支持无理由退换,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认为这一的做法值得商榷:“商品性质不能一刀切。比方说食品如果包装良好,销售周期长,退货又不影响二次销售,应当要设立为无条件退换。而诸如美妆类产品,如果有分内外包装,或者防伪标志,鉴别其是否拆封等影响二次销售的问题,是不难的。”

  如何从商品性质判断不适合进行退货的物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四类产品之外的不宜进行退货产品,应当由消费者、行业专家和商家共同协议定制。商家在限定不适合退货产品时,也要考虑广大消费者的意见。”

  台湾消费者文教基金会董事黄钰生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台湾和内地的消法内容对于网购的规定大体一致,但他认为“法规应该扩张,而非限缩”,才符合消法的精神。

  据他介绍,台湾电商界业近十年有条不成文的规定:给食品附试吃品,给美妆产品附试用品。

  “特别是美妆产品,95%以上的电商都会附送试用品。消费者如果在七天内不满意产品,可以只退产品,不用退试用品”,他补充说道,“虽然这一定程度提高了产品的价格,但的确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的退货率和提高了网购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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