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一批新法规将改变你我生活
2015-05-01    作者:记者 李万祥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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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将实施。从保障“钱袋子”安全到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再到规范文明旅游、落实职业健康检查……新法律法规的实施,将给每个人的生活带来一系列变化。专家表示,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地,无疑会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增添活力。

  存款:

  偿付上限为50万

  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银行业竞争正在加剧,尤其是允许民间资本参与组建商业银行以后,更需要对存款人进行有效保护、对银行风险及时进行处置。《存款保险条例》的意义也正在于此。

  存款保险制度以立法的形式为公众存款安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这有助于形成“存款有安全保障”的稳定预期。《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超过99%的存款人可以享受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全额赔付”。

  此外,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被保险存款。《条例》对此明确了具体情形,包括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以及人民法院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司法:

  “民告官”门槛降低

  行政诉讼法被人们称为规范“民告官”的法律。修改后的行诉法直面行政诉讼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增设了许多新制度、新规定,以改变“信访不信法”的现象,让“民告官”不再难办。

  其中,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法院必须接收诉讼材料,并且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必须予以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修改后的行诉法将行政诉讼审理对象由过去的“具体行政行为”统一修改为“行政行为”,并更加全面地列举了可诉行政行为,大大拓宽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针对“民告官”行政诉讼中“告官不见官”的现象,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中的新制度、新规定进行了具体细化,并与其同步实施。

  值得一提的是,5月1日起,全国法院将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目前,全国各级法院正紧锣密鼓地准备,以迎接5月4日这个“立案登记第一天”。

  旅游:

  导游有权打报告

  引导游客文明旅游,导游、领队和旅行社是突破口。《导游领队引导文明旅游规范》就是为导游领队确立工作标准,并赋予导游领队“打报告”的权利。具体说,通过所在旅行社,导游领队有权将严重违背社会公德、违反法律规范,并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后果的游客向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在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后,导游领队将其纳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规范》涵盖了导游领队在旅游活动中的所有环节,不仅有对法律法规、风俗禁忌、绿色环保、礼仪规范等总体的内容要求,还有对吃、住、行、游、购、娱等具体的严格规范。同时,《规范》对突发紧急情况的具体处理,也做出了相应的要求。

  《旅行社行前说明服务规范》则是国家旅游局首次对旅行社服务全过程中的某一环节提出专门的行业服务标准,明确旅行社行前说明服务的基本要求包括主动服务、注重实效、资源保障,服务形式包括一般服务形式、应急措施、补救手段,服务内容包括交付资料、物品、告知内容等。

  职业病:

  重视职业健康检查

  “你又犯职业病了!”虽是一句玩笑话,但折射出人们对职业病的关注。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已颁布实施3年有余,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愈发重要。

  对付职业病,不能忽视职业健康检查。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公布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强调,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必须在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进行健康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该《办法》提出要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用人单位要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不是一般的体检,而是由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健康检查,目的在于筛查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及职业禁忌。

  与此同时,职业健康检查并非“一查了事”。根据《办法》,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时,应及时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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