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奔驰被重罚纵向垄断又敲警钟
2015-04-28    作者:浦江潮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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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奥迪、克莱斯勒之后,又一家车企因违反我国《反垄断法》受到处罚。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要求,江苏省物价局近日对奔驰汽车垄断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奔驰公司罚款3.5亿元,对部分经销商罚款786.9万元。奔驰公司表示,完全尊重、诚恳接受处罚,并将立即遵照执行。
  垄断不只是表现为“一家独大”或若干商家达成价格同盟,即便在汽车这样的充分市场化行业,同样会存在价格垄断行为。奔驰公司的情况就是如此:江苏省物价局调查发现,过去两年,奔驰公司曾通过电话、口头通知或者召开经销商会议的形式,限制江苏省不同区域内E级、S级整车的最低销售价格。为此,奔驰公司加大了对经销商的考核力度,对不执行限价政策的经销商进行约谈警告、减少政策支持。简单来说,就是奔驰公司通过变相强制的方式,对各级经销商销售奔驰汽车的最低价格进行限定,禁止经销商擅自降价。
  从奔驰公司的角度看,禁止经销商擅自降价,是为了避免他们打价格战,陷入恶性竞争,难道有什么不妥吗?确实不妥,因为此举违反了我国的《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这两种情况都属于达成垄断协议,为《反垄断法》所禁止,哪怕协议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也不行。
  生产厂家对经销商(或上游经销商对下游经销商)的销售价格进行限定,这是一种纵向垄断,它导致经销商之间缺乏价格竞争,即排除、限制了竞争,因而为《反垄断法》所不容。纵向垄断不仅干涉了经销商的经营自主权,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使得人们无法获得更便宜的商品。
  与横向垄断相比,纵向垄断更为隐蔽也更为普遍,很多生产厂家与经销商之间、上游经销商与下游经销商之间,都存在限定商品销售价格的协议。此前奥迪、克莱斯勒被罚是这个原因,2013年茅台被罚2.47亿元、五粮液被罚2.02亿元,同样是因为两家公司限定经销商的最低售价,并对违反规定的经销商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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