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虚假广告代言人3年之内不得再代言
2015-04-25    作者:谭谟晓、董峻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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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广告法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新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曾经为虚假广告代言的人,三年之内不得再为广告代言。

  新修订的广告法将于2015年9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1994年广告法颁布以来的首次修订,经过大量调研和反复论证,修订幅度大、涉及范围广,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新广告法有哪些重要修订?对各方法律责任做了哪些强化?监管方式如何转变?新华社记者24日采访了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
  
  给重点领域广告“划红线”
  
  现行广告法仅规定了药品等7种商品的广告准则,内容不完备,操作性不强,已与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不相适应。新广告法则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医疗、农药、兽药、饲料、酒类、招商、教育培训等多种重要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内容作出了具体规范要求。
  
  近年来,医药保健食品领域日益成为虚假广告的“重灾区”,特别是针对老年人的保健品、药品广告及宣传,其虚假程度尤为严重。
  
  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工商机关受理老年人投诉保健品2.01万件。从被投诉保健品细类看,36.2%的被投诉保健品属于提高免疫能力类保健品;从投诉内容看,主要是虚假广告宣传和质量问题,共占投诉的38.3%。
  
  对此,新广告法重拳出击,明确要求除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容易产生混淆的用语。
  
  上有“老”,下有“小”。针对当前母乳代用品市场存在的乱象,新广告法明确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幼儿乳制品、饮料或其他食品广告。
  
  此外,新广告法还明确了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张茅说,新广告法充实细化了广告准则,强化了重点领域广告行为规范,凸显了实际操作性,这些修订的内容必将净化广告市场,也为监管部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执法依据。
  
  各方都有“责任田”
  
  划定红线后,广告活动中的各方就该种好自己的“责任田”。新广告法对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广告监管机构等各类主体的责任做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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