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不必忧虑立法法不管红头文件
2015-03-26    作者:惠铭生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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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的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在回答记者关于“限行”、“限购”的“红头文件”的提问时回应称,现在媒体提到的“红头文件”,不是地方政府规章,不属于《立法法》的调整范围。
  立法法不管“红头文件”,无疑给公众泼了一盆冷水。此前,社会各界对此次立法法修改寄予厚望,希望新《立法法》将勒住“红头文件”这匹“任性的马”。
  的确,一些地方和部门依法行政不到位,权力“任性”和“撒野”现象严重。在社会治理、推动社会进步过程中,“红头文件”的作用功不可没。不过,因为带有太多长官意志,而且程序具有随意性,有时候不仅损害公众利益,而且还有与法规相抵触之嫌。譬如,多地“连夜出台”的机动车限号或限购政策、“说涨就涨”的燃油税等等。这类“红头文件”,与依法治国的理念冲突,违背了政府行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信条。
  但是,立法法不管“红头文件”,这是一种科学的法律界定。因为《立法法》是“管法的法”。这个法,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下属部门制定的规章,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红头文件”既不是法规,也不是规章,只是政府部门发布的文件。
  立法法不管“红头文件”,让人感到遗憾,但不必悲观,甚至忧虑“红头文件”会“无法无天”。
  首先,在依法治国的当下,各种法律法规更加健全和完善,依法行政、简政放权将会成为社会治理“新常态”,“红头文件”已经失去了“任性”的土壤。
  其次,“红头文件”的出台已经带有诸多“金箍”。不管是规章还是“红头文件”,假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则不能设定减损公民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的规范。我国监督法也规定,本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是不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人大有权予以撤销。这里,应当包括“红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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