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欠薪两万三月可判刑只是最后手段
2015-03-26    作者:鹰远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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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3日,广东省高院针对恶意欠薪追刑责出台相应标准。其中,佛山被列为一类地区,企业主只要恶意拖欠一名劳动者三个月工资且数额累计达两万元,即可被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较大”情形。
  广东省高院针对恶意欠薪追刑责出台相应标准,大大提高了无良老板的违法成本,有利于对恶意欠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无疑具有震慑作用。但也应认识到,毕竟“恶意欠薪入刑”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治理欠薪问题,应深挖现象背后的深层问题,从源头上进行治理。虽然,很多地方政府和管理部门出于对治理欠薪工作的重视而建立了相关机制和条例,积极帮助工人追讨欠薪。然而,就整体来看,欠薪问题的严重程度还在进一步增加。
  解决欠薪问题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关键在于完善制度设计,形成长效机制。应积极从建立欠薪保障制度、工资监控、预警制度以及应急保障措施入手,层层保障工资支付,将拖欠工资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同时还要建立欠薪保障基金,以最大限度降低欠薪问题带给劳动者的损害。
  另外,政府的宣传、引导、服务,以及不断提高工人自身的维权意识也是非常重要的。劳动部门、宣传机构、司法部门和工会可以联手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劳动者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公布职工维权举报热线,让他们知道自己被侵权后投诉的方式和途径等;工会部门可以出面帮助工人与企业主签订集体劳动合同,依法明确劳资双方权利和义务。
  因此,保障劳动者拿到应得的报酬,不能仅寄予某项法律实施来完全保护劳动者权益,要加强法律执行的刚性,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问题。因为,作为法律的实施而言,劳动者运用法律维权只能说是一种“次优选择”。
  从这个意义上说,“恶意欠薪入刑”其实依然是打击恶意欠薪的最后手段,而显然不是为了入罪而入罪。换言之,恶意欠薪入罪与执法部门加强执法打击力度并不矛盾,相反却是非常有益而且有力的兜底性补充。总之,治理恶意欠薪,要让制度和法律都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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