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微言]信息公开让暗箱操作无所遁形
2015-03-26    作者: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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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雅琴(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府采购研究中心(筹)副主任):政府采购制度自在我国建立伊始,就被定位为“阳光下的事业”,然而现实中的信息公开范围和信息公开力度总是不尽如人意。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引入社会监督方面作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采购前公开采购项目信息、预算金额、采购标准,执行单一来源采购前信息公示;成交后公开中标成交结果、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投诉结果也加以公开,几乎涵盖了采购全流程信息公开的主要节点。
  尽管考虑到各地制度执行能力的差异,一些更为激进的公开制度没有纳入《条例》,例如,邀请参加公开招标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与验收,但是现有的公开制度已经大大提高了政府采购的透明度。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公众在政府采购中的利益和参与的途径。针对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明确规定在需求制定阶段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在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说到底,政府采购的资金来自于纳税人,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或工程总是直接或间接地服务于公众,公众对于政府采购应该有最大限度的知情权。
  不过,现有的公示制度强调公示期内的公示,对于公众和关注政府采购的研究者来说,我们更期待相关信息不仅仅在公示期内公示,而是能够以网络档案的形式供长期查阅和事后追溯。我们期待,未来将出现专业的专注于观察中国政府采购制度运行情况的研究机构和咨询机构,来自于第三方的数据分析能够代表公众利益发出专业的声音,这代表了未来政府采购监管方式的改革趋势。

  刘杰鹏(同方计算机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条例》中对政府采购合同公开作了明确规定,这是政府采购基本原则的集中体现,阳光下所有的猫腻都将无所遁形。合同公开后,所有的价格、品牌、参数、采购人、供应商等详细信息都会公之于众,不同项目、不同时间、不同区域就可做多维度的大数据分析,可以接受媒体、大众、监管机构的多重监督,很多问题自然就会规避。
  但在具体操作中有一点还要深入探讨,合同到底在什么类型的媒体公开,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页数往往都很多,对于网络媒体来说不会有什么问题,但是对于报纸、杂志类的平面媒体来说肯定不行。
  《条例》是一个类似操作手册的法律规范文件,在采购预算、流程、方式等各个方面有了更加细化的界定,尤其在一些裁量尺度上让大家有法可依。

  徐舟(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为了回应社会关切,以公开促进公平、公正,《条例》在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上可谓不遗余力。这也是《条例》最大的一个亮点。相对于政府采购法,《条例》在提高透明度方面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其中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或成交结果明细及采购文件公开、投诉处理结果公开是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财政部部门规章中已经探索实践并证明行之有效的;而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的采购信息公开、采购预算公开,尤其是采购合同公开,则完全是《条例》的创新性规定。

  何红锋(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是《条例》作出的新规定。虽然政府采购法要求公布政府采购结果,但并未要求公开政府采购合同,公众、未中标或者成交的供应商无法了解政府采购合同的全部内容,无法有效监督政府采购结果。实践中,存在采购人与供应商通过变更合同逃避监管和监督的情况。《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这一规定,大大提高了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强化了公众对政府采购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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