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无理由退货” 网商将受罚
2015-03-20    作者:    来源: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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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已经开始施行。日前,全国人大代表、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马正其在接受重庆晨报记者专访时透露,工商总局除了将加强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外,针对新型消费业态市场,也将加强监管。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规定,对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一是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二是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三是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四是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马正其表示,这个办法实施后,网络经营行为将得到进一步规范。

  买到问题食品 今后可先赔后诉

  近日,重庆市食品安全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秘书长朱勇和副秘书长杨光做客重庆晨报966966文明热线,就消费者在食品安全上的相关问题进行解答时透露,目前促进会正在组建机构平台,消费者在食品购买方面的先行赔付模式或将得以实现。

  朱勇表示,“就目前来看,如果消费者发现食品有安全问题,要找超市或商家索赔,需要负起举证责任。”朱勇说,食品安全的举证,既花费人力,也花费财力。消费者自己去找鉴定机构或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即使最后索赔成功,也要花费很大力气。

  尽管索赔难,但朱勇表示,促进会也在探索,“我们正在筹划成立一个司法鉴定中心,已经报相关部门审核,可以针对食品安全进行检测和鉴定,同时也已经成立一个企业安全评估中心。”

  “我们还在筹划成立重庆食品安全基金会。”朱勇说,这个基金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促进会相关会员,主要是那些愿意为食品安全做一些公益活动的会员。而资金的用途则将主要用于鉴定和对消费者进行先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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