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经济带企业税收资质互认
2015-02-27    作者:赵婧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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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2月26日从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新闻通报会上获悉,税务部门将通过跨区域税收服务与管理举措,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
  根据规定,对纳税人已享有的税收资质,在纳税人迁移时,承接地主管税务机关继续予以认可,不再审核调查。统一信用等级互认。对于A级、D级纳税人,各地税务机关相互认可,与本地纳税人实施同等税收管理和服务。此外,要统一税务登记,对在区域内迁移的纳税人,简化迁移手续,探索建立完善税务登记一体化管理办法。同时,要推广复制支持上海自贸区发展网上自动赋码、网上自主办税等“办税一网通”十项创新服务措施。
  根据长江经济带各省份经济基础、产业结构及税收征管、纳税服务水平差异,税收工作将长江经济带划分为“泛长三角”区(江浙沪甬皖赣)与“长江中上游”区(川渝湘鄂黔滇),分区实现税收管理和服务的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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