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酝酿改革 “强制分红”政策或松动
2015-02-13    作者:杜卿卿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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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可以预期,证监会未来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将有所放松,上市公司自主决策的空间将加大。

    “上市公司投资者回报的本质是属于上市公司的自治行为。”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赵立新12日在“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论坛”表示,现金分红是投资者回报的重要渠道,但也不是唯一的渠道。

  上述论坛传递出的信息显示,监管层对上市公司回报的政策要求正在发生变化。可以预期,证监会未来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将有所放松,上市公司自主决策的空间将加大。

  监管层观念转变

  “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论坛”由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和投资者保护基金共同举办,受上市公司监管部主任欧阳泽华委托,赵立新出席发言。

  当前,上市公司回报方式有所丰富,除监管层积极推动的现金分红之外,还可以选择优先股、员工持股计划等。目前,已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上市公司达到31家。

  狭义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回报,是指投资者从上市公司直接获得的盈利分配,包括利息、现金分红和股票股利分配等。广义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回报,还包括上市公司的价值增长的提升部分,以及投资者持有证券获得的市场价差。

  赵立新表示,应当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上市公司给投资者回报最重要的是上市公司价值的提升。上市公司的回报能力是投资者回报的基础,核心在于上市公司创造价值。

  监管层已经认识到投资者回报影响因素的多样性。投资者回报不能划定统一标准,回报决定机制受到多方因素影响会有不同。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共同决定回报的形式、时间、数量和过程,会因为投资者需求不同、企业需求不同、股东结构不同、金融市场整体情况不同而存在差异。

  “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具有不同的需求,甚至同一投资者在各时期对回报的需求也不相同。”赵立新称,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工业化和经济转型期,投资机会较多,上市公司更愿意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发展,所以不能简单地将现金回报和同期上市公司的融资相比较。

  另外,金融市场整体收益情况,特别是长期无风险收益和市场利率的变化,也可能会影响到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分红的诉求。

  改革分红政策

  关于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对于监管部门以行政干预方式对上市公司强制分红或半强制分红的方式,业界争议颇多。

  赵立新表示,强制的、半强制性的现金分红政策有待改进。目前投资者做出回报决策的选择性和话语权还不足,没有形成有效的资本与劳动者一致的利益结构,回报工具不能完全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投资者回报的外部环境也有待优化。


  “我们去年也集中力量对这方面的情况做了一些调研,也提出了一些初步的看法,以及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初步的建议。”赵立新称,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有总体原则。

  即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市场化、法制化的要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着力破解体制机制的障碍,着力消除影响市场正常发挥功能的影响因素,努力形成公司自主决定的、能够更好尊重股东利益、具有多样选择性的,有利于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投资者回报机制。

  具体而言,首先是坚持公司自治,兼顾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和大股东各方面的利益和诉求;第二,丰富金融工具,为不同类型、不同偏好的投资者提供适合自身的投资产品;第三,加快机构投资者培育;第四,创造条件听取中小投资者意见和建议,增强投资者回报决策的话语权;第五,优化投资者回报外部环境,包括研究试点以股代息、完善股份回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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