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提升银行杠杆水平防扩张风险
新版《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发布
2015-02-13    作者:记者 蔡颖/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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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2日,银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业银行杠杆率水平将有所提升,但未提高银行资本要求。
  修订后的《办法》主要对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进行了调整,不再要求其均采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而是根据具体项目,分别采用10%、20%、50%和100%的信用转换系数。与此同时,《办法》还根据杠杆率国际规则,进一步明确了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等敞口的计量方法;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披露也提出了更为明确、严格的要求。
  这意味着,我国相关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水平将有所提升。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杠杆率监管,既有利于防止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过度扩张和承担风险,控制金融体系的杠杆化程度,也有利于防止银行使用内部模型进行监管套利,确保银行体系维持一定水平的合格资本。”
  据了解,商业银行杠杆率是指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杠杆率水平越高,表明商业银行资本越充足,其抵御风险的能力越强。市场分析人士指出,如果金融机构杠杆率低,这意味着是在用少量资本支撑着大量的负债,低杠杆率意味着在经济繁荣阶段,金融机构能够获得较高的权益收益率,但是当市场发生逆转时,也会面临收益大幅下降的风险。按照《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
  业内专家认为,此次杠杆率考核指标的调整有“收”有“放”。银监会考虑到信用衍生产品的风险,《办法》对信用衍生产品敞口计量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即规定在计算衍生产品资产时,除按照现期风险暴露法计量信用衍生产品资产外,作为信用衍生产品的信用保护卖方,商业银行还应当同时将信用衍生产品的有效名义本金纳入其杠杆率敞口总额。也就是说,“除《办法》规定的合格保证金外,不允许扣减抵质押品资产的计算,这是考虑到比如企业债、信用债和股票的流动性等抵押品流动性风险,包括一些厂房、设备等流动性变现风险,因此,修订后是对风险管理更加审慎了。”浦发银行风险政策管理部赵先信认为。
  在放松约束方面,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分析称,“杠杆率计量方法未修订前,商业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表外项目资产属于银行有关联的类信贷产品,如果按照过去100%信用转换系数计入资产余额,对银行杠杆化程度的约束太强,此次修订时结合实际情况,将计算公式中分母变小,同样资本金金额的情况下,杠杆率能得到提升。”
  还有分析人士指出,我国以银行为主体的间接融资占比较高,在经济下行期,银行有动力维持合理的杠杆率水平以防范流动性风险,如果资产规模快速扩张,对银行自身而言则需要被迫不断地通过融资来维持合理的杠杆水平,这将不利于整个金融体系的良性循环和资金输血实体经济,目前来看,银行业的实际杠杆率水平依然较高,有必要进一步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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