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岩岫:互联网金融发展要遵循六点原则
2015-01-30    作者:记者 金辉/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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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在第二届中国互联网金融高层论坛暨第八届中国电子金融年会上表示,互联网金融作为与金融业务、金融风险、金融稳定紧密联系的市场行为,必然要求相应的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发展需要遵守六点原则。
  王岩岫提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一些思路。
  一是线上线下合规一致。互联网金融并不能改变或降低固有金融风险,仍需遵循线上与线下统一的监管标准,不应具有风险上的特殊监管待遇。经营机构应该把依法合规和稳健经营意识贯穿到金融创新的全过程。
  二是信息充分披露。互联网的特征是信息透明,而不是信息屏蔽,互联网金融的信息透明度应该更高,信息披露应该做得更好。创新业务要简单透明,充分披露风险特征等信息,做到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产品、了解你的风险。不应使金融创新沦为过度承担风险、规避监管和与客户争利的工具。从业机构必须提升业务透明度,接受市场监督,注重风险揭示、资金安全、银行账户信息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能利用自身的业务优势和技术优势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客户的知情权、个人信息等,任何机构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擅自动用客户资产或泄露客户信息。
  三是重视投资者保护。从业机构要有核心风险控制能力和职业操守,把投资者的利益和资金安全置于更高的地位。为投资者做好必要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充分告知投资标的的重要信息,持续地进行风险揭示,防范投资者与产品的风险错配。
  四是要有基本监管。要按照互联网和信用风险管理的基本规律设定基本监管规则,可包括资本门槛、高管人员资质门槛、风险管理门槛、技术门槛等。从业机构要有基本的资本实力,有多大的资本,做多大的业务。
  五是守住风险底线。从业机构要有深刻的法律意识,不要触碰法律、特别是刑事法律的红线。同时,从业机构要力争避免经济周期的影响,不仅在经济向上时能够赚钱发展,还应在中长期内,在发生经济危机时,减少投资者的损失,不要引发系统性、区域性的风险。
  六是坚持小微服务定位。互联网金融应善于利用互联网技术的优势,通过科技创新、方法创新、模式创新,探索为小微金融需求提供丰富、便捷、经济、实用的金融产品,成为传统金融领域的有益补充,坚持做小微化、小规模、小标的服务产品。互联网金融不适宜做大额融资的集资平台,不应是大客户的“提款机”,更不能规避国家产业政策,介入落后淘汰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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