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告赢了交警队扳不倒部门规章
2015-01-28    作者:晏扬    来源:经济参考报
分享到:
【字号
  到车管所办理车辆年检时,车主会被告知,须先处理交通违法记录,交纳罚款,车辆才能通过年检。人们对此早已习以为常,甚至觉得理所当然。但在广东佛山市,车主陈女士却较真了一回,她认为车辆年检和处理违法记录是两码事,并将佛山市交警支队告上法庭。结果,陈女士告赢了。
  说起来其实很简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显然,按此规定,交管部门不能把处理违法记录作为车辆年检的前提条件,法院正是据此判决陈女士胜诉。
  那么,包括佛山市交警支队在内,各地交管部门为何将车辆年检与处理违法记录“捆绑”在一起呢?这其实也是有章可循的:在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中,明确要求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年检之前,“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问题在于,《机动车登记规定》只是部门规章,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律,后者的效力明显高于前者。当两者的规定相抵触时,法院的判决当然是“依法不依规”。事实上,此前几年,有湖北的车主、山东的车主、广东的车主,都打过与陈女士相同的官司,并且一一胜诉。只是,虽然他们都告赢了交警队,但《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始终屹立不倒,将车辆年检与处理违法记录相挂钩,仍然是各地的通行作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实施10年有余,《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相关条款既没失效也不修改,显然不符合法治的要求,不得不说是令人尴尬和遗憾的事情。
  这种部门规章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状况不应继续下去,车辆年检中“法与规”的矛盾和冲突亟须化解——要么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要么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使两者的规定上下一致,以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凡标注来源为“经济参考报”或“经济参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及电子杂志等数字媒体产品,版权均属经济参考报社,未经经济参考报社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刊载、播放。
 
集成阅读:
· 吉林推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和赔偿无缝衔接
· 江西将全部公示道路交通电子执法设备
· 道路交通违法处理新规今起正式施行
· 从细节看日本道路交通管理
· 三部委启动"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科技行动计划"
 
频道精选:
· 【思想】无法自证清白的彩票惟有异体监督 2013-06-14
· 【读书】全球金融资本主义兴起、危机和救赎 2015-01-04
· 【财智】多券商交易系统故障 凸显服务管理不足 2014-12-05
· 【深度】一任领导一套政策 PPP合同“签完随时改” 2015-01-28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媒体刊例 | 友情链接
经济参考报社版权所有 本站所有新闻内容未经经济参考报协议授权,禁止转载使用
新闻线索提供热线:010-63074375 63072334 报社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57号
JJCKB.CN 京ICP证120287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