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理顺物业欠费慎用行政干预
2015-01-27    作者:余明辉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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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适房如果再上市交易,必须出具物业费结清证明;产权人未结清物业服务费的,区县住保部门暂不予受理上市申请。记者最近从北京市住建委了解到,《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等住房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开始征求市民意见。
  现实中,恶意欠缴物业费现象并不鲜见。但这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等有关方面在规范捋顺催缴物业费问题上,就可以随意采取诸如不交物业费,经适房再交易就不受理、不得上市交易等行政强力干预的方式,随意开启“行政干预模式”,尤其是强力干预模式。
  众所周知,不管是包括经适房在内的保障房小区,还是非保障房小区,也不管物管费是政府定价还是市场调节价,从物业公司进驻小区、小区业主接受服务,包括物业服务项目和质量、物业服务费标准和缴纳方式等,即形成了一个典型的市场服务买卖关系,双方就要严格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包括政府在内的任何有关方面,都不可以随意行政干预,也不易通过制定文件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干预。
  回到业主欠缴物业公司物业费的问题,即便双方确实由于各种原因协商不到一块儿,而物业公司也认为相关业主无正当理由不该拒交物业费等,他们完全可以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利,把相关业主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和强制执行。无论如何也轮不到政府部门通过任何方式随意进行干预和催交,尤其是像通过限制房屋交易的方式。
  此外,不论是国家还是北京市,不管是就相关保障房再交易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来看,还是就一般房屋等市场交易规则看,都没有关于房屋交易要出示缴纳物业费的证明,更没有无此证明就可不受理、不得上市交易的规定。如此,北京市有关方面如果强行这样,就是擅自设置保障房等再交易行政许可,与法律规定明显不符,也与相关行政立法立规权力范围不符,是一种严重的干预房屋尤其是经适房相关市场自由再交易的行为。无故增加群众办事难度,是需要被禁止和制止的。
  此次相关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所谓经适房再交易要出示物业费缴纳结清证明,否则不理再交易申请、不得交易,行政干涉意味很明显,还是趁早废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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