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应是网络领域基本法
2015-01-24    作者:记者 朱宁宁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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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今天(1月23日)从有关方面获悉,网络安全法专家意见稿正在起草,有望近日出炉。据相关起草人士透露,意见稿对网络取证进行了规范,这对于打击网络犯罪行为,规范网络空间将起到重要作用。

  “大力有效打击网络犯罪,制定网络取证和执法规范是十分必要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研究人员、首都互联网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谢君泽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一些网络技术经实践检验确实可以有效地打击网络犯罪,尤其是网络色情犯罪。但网络电子取证侦查执法等手段不能滥用,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更好地发挥其应有作用。

  打击网络犯罪要靠政企联手

  谢君泽分析指出,当前我国网络违法犯罪由集中式向分散式发展。以网络色情为例,原来是开一个网站,所有人远程一起看。但是现在发展成分散式,其特点是网络违法犯罪变成了P2P(点对点)形式。比如,利用微信、陌陌等网络软件进行招嫖。

  针对这种分散式的网络违法犯罪,谢君泽认为必须政企联手打击才会有效,甚至很可能要采用以互联网企业为主的方式,而政府则是发挥指挥棒的作用。集中式的网络违法犯罪比较适合由政府集中力量去打击,而这种P2P网络犯罪分散于网络空间的各个角落,不是集中的,一锅端的方式显然不可能。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以往实践中,以互联网企业为主的打击网络犯罪的方式曾有过很好的效果。以电影《满城尽带黄金甲》为例,在这部电影上映前,有关方面特别担心盗版问题,于是邀请一家网络公司合作,约定电影上映两个月内,如果发现网上有盗版播放,就由该公司发起泛洪攻击封堵盗版网站。结果是确实有效打击了盗版行为。

  犯罪侦查执法手段应当升级

  线上作案线下逃窜,网络违法犯罪这种特有的表现形式,使得打击手段必须由事后打击变成实时打击。

  “如果还用传统方式,等作完案再去查处、去抓捕,显然在网络违法犯罪中是十分困难的,也不符合犯罪侦查规律。这也是目前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效果不显著的原因之一。”谢君泽认为,应当考虑升级一些新的侦查执法手段,尤其是实时侦查执法手段。“比如说,网站那边正进行脱衣舞色情表演,这边发动网络泛洪攻击把带宽占满,让色情网站无法运行。再比如,对于一些非法网站,虽然找不到其具体位置在哪儿,但采取封锁手段进行网络过滤,使其无法登陆。”谢君泽说。

  “由于犯罪与侦查(或者执法)具有对称性,随着犯罪手段的升级,相应侦查执法手段也必须升级,比如网络追踪、网络过滤、网络封堵这些技术手段。但是这些手段目前严格意义上讲都还不属于法律上的侦查措施和行政执法措施,怎么规范使用这些手段,无疑是一个重要法律问题,而目前我国在这个领域仍是法律空白。”谢君泽指出,除了刑事案件,一些网络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手段也需要进行完善的制度设计,比如可以考虑网络执法的决定权与执行权分离。由主管部门就职权范围内的案件先作出行政违法决定,然后交给公安等网络保卫部门去执行,这也是可行的。除此之外,还有一系列其他问题。比如什么情节可以用?再比如对于国外网站能不能用这些手段?这涉及到网络主权和国际法问题。

  网络取证确保真实性合法性

  怎样能保证网络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这无疑是个关键问题。

  有业内人士介绍,最早的时候,网络取证就是将网页拍照截图打印出来,相关部门签字,就可以作为证据了。由于这种方式有时候无法保证证据的原始性与真实性,于是实践中就采用由一个人操作、另一个人拿录像机拍摄,最后把录像刻成光盘的方式确定证据。再后来,开始采用录屏(屏幕录像)的形式。但这些方式仍然无法解决电子数据的真实性问题,因为取证时没有确定这些电子数据是从哪来的,电子数据是否为原始数据。据了解,目前相关部门已经开始采用抓包技术进行取证,就是把取证时的电子数据流数据包全部抓下来进行固定。

  “在电子证据领域,有一个十分特别的证明问题,就是数据—机器—人的同一性问题。”谢君泽说,“抓取了数据,怎么知道数据是从哪个电脑来的,那个电脑里的数据怎么证明就是我的?这是电子证据的关联性问题。因此,在网络取证时,不仅要对涉案数据进行提取固定,还要对数据的来源信息进行固定,比如说域名、IP地址等等。此外,在网络公证时,公证员往往就是通过截屏、录屏等方式进行网络取证。但是,目前已经出现在有些案件中,懂技术的律师现场演示了域名挂钩,即律师在法庭上现场演示输入某域名但访问的却是另外一个假网站。这就使得网络公证证据很难采用。这也说明了制定网络取证规范的必要性。”

  至于电子证据合法性的问题,在谢君泽看来,就是要解决“谁来做、谁有权做、按什么程序做”这些问题,这些都应该在网络安全法中得以体现。

  “网络社会应该有一个基本法,网络安全法应该担负起这个角色。”谢君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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