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制定三类计划 房地产税力争明年实施
2015-01-17    作者:杜涛    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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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认为,在房地产税立法完成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房产税暂行条例》应该会被废止,房地产相关的契税也会进行改革,土地增值税会被逐步取消,相应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也会被废止。
  
  不过,王冬生对经济观察报表示,房地产税和土增税不是一回事,房地产税是财产税,在保有环节征收;土增税是流转税,在流通环节征收。土地增值税类似于对房地产征收的消费税。因此,他认为,房地产业在实行营改增后,是否应该取消土地增值税,值得研究,“对增值额超过一定幅度的征收土地增值税,实际是发挥一种特殊调节作用”。
  
  新设税种还有环境保护税,即针对污水、废气、噪音和废弃物等突出的“显性污染”强制征收的税种。据了解,目前税法草案已由财政部牵头、环保部和税务总局参与起草完毕,条件成熟时,会由国务院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
  
  船舶吨税和烟叶税属于已有税种,分别由1952年海关总署的相关暂行办法和2006年的相关暂行条例规定征收。除此之外,《税收征管法》修订、政府和企业合作法以及《预算法》实施条例也在近期立法计划当中。
  
  “税收征管法今年下半年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可能性比较大,但今年通过的可能性不大。”施政文对经济观察报说。
  
  现行大多数税种的立法计划,被归入了中期项目,即根据财税改革的总体安排,在具体改革措施平稳推进的基础上,抓紧启动立法工作,力争2020年前颁布实施的项目。不过施正文认为,到2020年,这些中、近期立法计划全部变成实体税收法律也不太可能,其中主要的几个大税种,比如增值税、消费税等可能仍在立法过程中。
  
  远期项目
  
  上述近期和中期项目只是一个开始,财政部还在进行长期立法项目的规划。
  
  所谓长期项目,是指涉及财政体制整体框架,事关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完整性,需要进行长期、深入调查研究的项目。比如“政府间财政关系法”,与“预算法”一起被看做现代财政法律体系的两大支柱之一,属于财政基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施正文告诉经济观察报,最近的《立法法》修正对税收法定原则做出了新的更为明确的表述,包括政府间财政关系法在内的财政基本法立法,也开始受到主管部门的重视。
  
  经济观察报独家获悉,2014年1月初,财政部预算司召集相关专家开会,专门研究“中央与地方事权支出划分”,两天的会议中,专家被分为四个组,经济学两个、法学一个、政治学一个,分别从不同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讨论。“政府间财政关系法应该是预算法的再细化,预算法规定中央和地方实施分税制,但中央和地方收入怎么划分,事权怎么划分,财政关系不够规范化,中央看地方有钱,中央的钱给哪里又太随意。”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认为。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对此也早有认识。2014年他曾在人民日报发表文章认为,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按照财政部的安排,政府间财政关系法主要涉及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划分,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权限,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形式,重要的财政收支制度、政府间转移支付、财政决策、监督机制等。“政府间财政关系主要解决上下级责权的划分问题,现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连条例也没有。在收入方面,中央和地方之间有规则,但是规则没有上升到法律方面,特别是共享税的划分,基本是国务院一个文件就定了。”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管理学院税收系主任朱为群表示。
  
  “全国人大非常支持财政基本法。”施正文对经济观察报说,财政基本法是财税法律体系的核心,规定的是最根本的问题,是宪法性问题,为现代财政制度的建立提供法律基石。其中,预算法考虑的是财政里面预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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