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既要完善监管 更要加强引导
2015-01-08    作者:记者 李华 姜辰蓉 薛天/西安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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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实施集资诈骗的机构之所以能够“欺上瞒下”,一是非法集资手段隐蔽,涉及领域广泛,资金一旦外流,很难追缴回来。二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对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还存在模糊地带。
  一些基层监管人员指出,目前我国对此类案件的监管、法律规定存在漏洞,处置此类案件时存在诸多困难。专家建议,在民间融资活跃的背景下,政府不仅需要完善监管,还需拓宽投资、理财渠道,加强引导。

  法律界定模糊急需完善

  陕西府谷县化解民间融资风险和打击处置非法集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处非办”)工作人员表示,非法集资案追缴难、处置难,原因之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国家虽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但是没有专门解决民间融资、非法集资问题的法律。虽然打击此类犯罪的《刑法》有相关条款,但处置资产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如何界定,在法律上还存在模糊地带。
  陕西神木县处非办工作人员说,非法集资案件资产处置后,按比例兑付集资参与者,剩余未清偿的债务关系还是否存在,是否应收回借贷合同,群众能否继续提起民事诉讼,无明确法律规定。刑民交叉问题中,非同一法律事实的民事标的物,也属犯罪证据的,二者之间利益如何分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国家应尽快对一些法律、法规的模糊地带进行明确。
  法律界定模糊导致了非法集资的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因此,提醒公众应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同时,还须严厉打击从事非法集资各种载体,主要审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

  打通“主渠道与副出路”

  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导致了民间借贷公司不断滋生。西北大学经管学院教授赵守国说,相比较于周期长、手续多、借款难的银行,许多企业会选择从这些民间金融机构获取资金。即便融资成本不断抬升,企业还是会选择“饮鸩止渴”的方式避免自身突然死亡。另外,今年经济增速放缓,中小企业融资更加困难,民间借贷公司面临的债务违约风险也相对加大,导致部分民间借贷公司无法偿还客户本金而“跑路”。
  “市场的高度需求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民间金融行业乱象频发,要想治本,那就得通过市场继续规范引导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使社会融资体系更加完善;此外,国家还应当继续鼓励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服务,帮助有实力有前景的中小企业融资。”赵守国建议。
  山东省中小企业局规划发展处处长黄建东建议,政府部门应当进一步推动利率市场化,让银行能根据市场来进行自身定位和分配业务,避免所有银行都“嫌贫爱富”。同时,研究针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银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也应鼓励民资进入股权引导基金等领域,给民间闲置资本一个合理的出路,让老百姓知道钱该往哪里投。建议政府部门加大推进力度,从而形成多层次资本市场,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同时,为民间闲置资本找到风险相对较低、收益相对较高的出路。

  明晰职责避免监管扯皮

  自我国开展金融改革以来,虽然鼓励各省开设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但这些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之前,必须通过金融监管机构的前置性审批并获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这些打着“投资公司”“合作社”旗号的民间借贷公司则不在这一范围当中,他们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大多是“投资咨询”等不需要金融部门审批的事项,却暗中从事非法吸储,导致金融部门无法监管。
  根据1998年《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247号)和2007年《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规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由银监会、公安部、工商总局等十多个部门和单位负责。但《经济参考报》记者发现,在实际日常监管中,存在着各部门缺乏有效联合的情况,甚至互相推诿,无法形成监管合力。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国家目前实行“宽进严管”的工商制度,逐步由“先证后照”变为“先照后证”,使得开办经营性公司变得更容易,金融机构数量剧增与原地踏步的监管措施形成了尖锐矛盾;另外,很多金融机构在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时,注册资金都是借来的,实际资金根本达不到要求,空壳公司较多,难以抵御市场风险。
  在北京从事金融工作多年,现在是一家正规金融机构主管人员的蔡磊建议,发放金融牌照,对民间金融机构加强管理。他表示,目前多数民间金融机构以“个人对个人”的方式私募资金,缺少金融牌照,也没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多位专家表示,下一步急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行为的表现形式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同时,当前国家对非法集资的监管体系还没有完善起来,对于治理非法集资,相关部门在分别承担哪些职责上,都需要在改革中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当然做好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是防范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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