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公路收费审批权应归立法机关
2014-12-16    作者:郭文婧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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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载,原京石高速公路河北段因收费年限到期停止收费。但免费时间只有40天,2014年年底,在原京石高速的路基上,“新京石高速”将重新上岗,并重新获得22年的收费权。相关官员表示,重新获得收费权并不违反相关法规。
  “换马甲”改名再收费“并不违反相关法规”?此恶例绝不能开,一旦魔盒打开,收费公路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必将成为空话,会让《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成为一纸空文,损害人们对“依法行政”的期待。
  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的审批权都掌握在政府手中,即使抛开腐败的想象,出于政府“自肥”,要想终止收费也必然阻力重重。因此,必须通过顶层设计来破解背后的深层问题。
  首先,应该建立一个政府性质的基金来化解资金的糊涂账问题。公路的修建、维护、环境保护等,是政府的公共职能所在。学习国外经验,可建立一个政府性基金,来统筹解决投资、还贷、收益等问题,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投入、能源相关税收、运营收益等,公路收费所得不再成为企业所得,还贷、维修资金也不再是企业自说自话。以公益性为前提将政府责任落实到位,让所有信息公开透明以消除公众疑虑。
  其次,应该将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的审批权收归立法机关。政府既是高速公路的投资主体、收益主体,又掌握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的审批权,实际上就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为将高速公路收费作为一台永不止息的“提款机”,出现“并不违反相关法规”的官员自说自话一点都不奇怪。立法机关必须重视民意诉求,监督政府。将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的审批权收归立法机关,就是要重视民意,打破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的格局。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应该也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但我们必须认识到,正是因为顶层设计的问题,才导致打着“并不违反相关法规”的旗号谋取延长收费、重新收费的逐利冲动。所以,在重申《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必须得到落实、堵住恶例的同时,还应该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化解深层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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