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须与保险监察同行
2014-12-02    作者:刘振冬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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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振冬

  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为期不远。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意味着中央政府在银行体系中数十年国家信用的退出,取而代之的是制度支撑的市场化的金融信用。可以预期,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维护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
  研读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在存款保险制度设计中体现了这样的理念,即存款保险制度既要事后保障,也要事前监察,也就是说存款保险须与保险监察同行。
  在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通过市场机制强化对存款银行经营行为的监督,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虽然此次的方案已经赋予存款保险机构部分监管职能,但是,如果赋予存款保险机构足够的监察职能,对潜在的问题银行早期预警、中期监督纠正,这不仅有助于降低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有助于降低问题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成本,也有助于和现有的监管机构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提高监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存款保险制度与央行的最终贷款责任相结合,也有利于形成防范和校正的新机制。
  不少专家建议,中国的存保管理机构应该类似美国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加拿大的存款保险机构(CDIC),具有一定的监管权力,能够进行事前干预,降低投保机构风险。此次征求意见的条例也规定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相应的核查权、处置权,存款保险机构也可以用市场化的费率手段“惩罚”问题机构。同时,条例也要求存款保险机构和央行、银监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实际上,对于金融风险的应对,事前防范比事后处置更重要。存款保险制度不仅要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存款保险制度还应该主动加强对问题银行及其风险的识别和预警,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使风险早发现和少发生。
  不少专家也表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方面,将有效地提高公众信心,维护金融稳定,有利于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有利于达成控制系统性风险的目标。但是,考虑到目前的经济和金融形势,防范和化解风险的现实意义更重。如果还是国家兜底风险,不仅银行业很难真正市场化,中央政府潜在的财务风险也很高。
  回顾新中国的金融史,唯一一次“银行关门”是1998年央行关闭的海南发展银行。虽说发生在10多年前,但该案例至今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反映出地方金融机构监管的困境。城商行和农商行这类地方金融机构,虽然形式上是股份制,但日常运营受地方政府颇多干预,可最终的救助责任却在中央银行,因而这类机构自身的道德风险颇高。如果通过存款保险的形式,把国家信用从银行剥离,不仅能够改善这类机构的道德风险水平,也有助于改善他们的经营环境。如果对地方金融机构的最终责任落实到地方政府,那么地方对支持增长和防范风险的权衡可能会更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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