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把“附加费”关进法律的笼子
2014-11-25    作者:郭文婧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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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水电油价中含270亿元“附加费”的质疑,有记者初步统计,目前全国性广泛收取的各类民生资源“附加费”,渗透到了衣食住行各个领域,甚至办网吧要缴纳30万元的“诚信守法及产业发展基金”,看场电影也有5%的票价进入“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将进行“清理规范”,“对于未列入财政部目录清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居民有权拒绝缴纳”。
  问题来了,清理规范的依据是什么,最后的结果难道是有依据的继续、没依据的转正?可以拒缴,先得清清楚楚知道哪些是可以拒缴的,要有法律撑腰才敢拒缴啊!也就是说,无论是“清理规范”,还是“可以拒缴”,都必须法律先行,否则就会在“增加—清理—增加”中恶性循环。
  根据法治精神,由“附加费”构成的政府性基金,属于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或者授权国务院作决定。然而,即使是列入财政部目录清单的“附加费”,也只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少数几项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多数“附加费”收费依据是“红头文件”。即便如此,在遭遇公民提出公开依据的申请之后,又多被以“国家秘密文件,依法不予公开”为由加以拒绝。
  对一些产业、行业性的政府性基金,该取消的就应该取消,即使是基于我国特殊国情有必要阶段性设立的,资金也应该是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收入,而非以“附加费”的形式收取。为弥补市场缺陷而存在的“附加费”,也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才能加以保留,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起这类“附加费”与市场波动关联的科学机制。
  将“附加费”关进制度的笼子,要做三件事:其一是如何设立的问题,设立目的、设立主体、设立程序、怎么使用等都需要规范;其二是尊重公众知情权的问题,附加费来自公众,公众有权知道收了多少、用到哪里去了等信息;其三是罚则问题,如果违规设立的后果仅仅是等着“清理规范”,而“清理规范”又不涉及到退费与处罚,就遏制不了政府滥设附加费的冲动,因此,必须明确严厉的罚则,让政府不敢滥设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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