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拒绝缴纳”的权利并不好使
2014-11-19    作者:张魁兴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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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对收费标准超成本的要切实降低;对确需保留的补偿非普遍性公共服务成本的收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此,财政部官网近日已向社会具体公布了200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财政部同时明确,对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按理说,这些“附加费”已经变成了乱收费,公民都有权拒绝缴纳。那公民为什么没有拒绝缴纳呢?根源就在于,拒绝缴纳只是理论上说的,实际上你可以拒绝缴纳,但你的代价是,同时也不要使用这些水电等民生资源。
  也就是说,“有权拒绝缴纳”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有关部门的保驾护航,在很多情况下还是一句空话。你是有权拒绝缴纳,但前提是你拒绝消费,否则哪来的“有权拒绝缴纳”呢?电价中过时的三峡基金,逾期收取的过桥费和高速公路费,公民都有权拒绝缴纳,但是你真能拒绝缴纳吗?要拒绝就不要用电就不要汽车上路。这是法律意义上的“有权拒绝缴纳”吗?绝对不是。这次财政部所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会不会成为一句空话呢?只要还有乱收费,公民就难以拒绝,顶多是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所谓“有权拒绝缴纳”听起来很美,执行起来却并不容易。
  为了不让“有权拒绝缴纳”成为一句空话,就必须杜绝乱收费,或者是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及时发现物价中那些不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中的乱收费。要确保公民“有权拒绝缴纳”成为现实,就需要有关部门做足“功课”,一是提高收费政策的透明度,收费项目必须一目了然;二是清理规范民生资源“附加费”在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不要让乱收费项目混在其中;三是有关部门必须加大监管力度,有乱收费项目必须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四是公民发现乱收费,有关部门必须按规定予以清理和查处;五是从法律上让“有权拒绝缴纳”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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