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公车不存在“因公违法”
2014-11-11    作者:张枫逸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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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公安交警部门7日对交通违法未处理前100名的机动车进行集中曝光,政府公车首次登上“黑名单”。在被曝光的多辆政府公车中,违法次数最高的是陇南市武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一辆机动车,达147次。无独有偶,去年8月,湖南省交警部门分批曝光高频次违法公车,违法数十次甚至上百次的公车大量存在。其中,宁乡县城管局所属的一辆公务车,因累计违法288次成为“违法王”。
  公车作为公权力的象征,本应是遵纪守法的典范,但一些公车却知法犯法,甚至成为交通违法的“带头大哥”。如此张狂的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危害了交通安全,更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形象,在社会上带来恶劣的负面影响。
  公车敢于频频违法,除了骨子里的特权意识外,关键还在于不用当事人付出违法成本。在很多地方,公车违法后通过种种关系“减免”处罚已然成为一种通行的“潜规则”。退一步讲,即使最终还是要接受处罚,往往都会以种种名义公款报销,而不用当事人自己掏腰包。“崽花爷钱不心疼”,一些公车驾驶员也就无所忌惮,肆意闯红灯、飚飞车。让违法者为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但目前公车违法却陷入了“公职人员违法,纳税人买单”的怪圈。
  诚然,抛开公车私用情形不讲,公车违法都存在执行公务的背景,但这并不能成为当事人为自己开脱的理由。遵纪守法是一切行为的前提和基础,公职人员执行公务也应带头遵守交通法规,根本不存在“因公违法”的说法。山东2012年出台规定,公务车辆驾驶人员因交通违法受到公安交警部门处罚的,一律由当事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其报销罚款或其他损失。
  遏制公车违法现象,重要的不是曝光,而是剥离特权,明确权责,让公职人员为自己无视法规的行为付出代价。只有纳税人不再成为交通违法的“冤大头”,公车才能真正为遵纪守法带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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