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法律滞后的责任不在执法者
2014-10-21    作者:金海燕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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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河南信阳的黄先生在新郑市龙湖镇开了一家小餐馆,因为店铺搬迁,他从郑州市带了半箱之前没用完的盐。然而,10月15日上午却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没收部分食盐并处罚款200元。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引发各方关注,新郑市盐业局工作人员公开向社会道歉,退还对黄先生的罚款及收缴的盐。两名执法者盐业局盐政科科长郭新安被停职、稽查队长王胜利被撤职。
  如果这两名执法者属于乱执法、乱罚款,为此而承担相应责任,受到停职、撤职的处罚,自然理所当然。然而从媒体报道看,他们在执法时,向黄先生出示了罚款的依据,根据《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因此,从执法的角度而言,两名执法者的执法并无过错。
  在郑州买的盐,到了十几里外的新郑就不能用,用了就是违法,就要罚款,这样的法律,让人感到不可思议。用专家的话说,这样的法律已经背离了中国经济发展的趋势,是一部严重滞后的法律。法律滞后,是法律的错,就应当修改法律。法律在没有修改之前,它还是法律,如果发现了违法的事实而不依法处理,就是一种执法不严的失职或渎职行为。把法律滞后造成背离经济发展趋势的过错,让两名执法者来承担责任,是不是板子打错了?
  其实,用盐的饭店、食堂恐怕没有哪家会从外地买盐来用,因此,黄先生的被罚,恐怕只能算作一个孤例。然而,希望这个孤例能够推动盐业行业的改革。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进步的不断发展,法律法规的滞后现象可能还会不断出现。对这些滞后的法律,不执法,会影响法律的严肃性,执法,会背离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因此,加快对这些滞后法律的清理、修改甚至废除,使每项法律条文都有严格执法的充分理由,才能保障法律法规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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