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用于研究的苹果,没想到被一夜偷光了。”青岛市农科院果茶研究所副所长韩明三欲哭无泪。进入了历经6载的科研收尾阶段,如果投入市场估计每亩将为果农节省经济投入3000元-4000元。即便只是青岛地区使用,损失的经济也是以亿元计量的。 “天价苹果”如何定价,这里面有三种定价方式。一种是以它可能产生的收益来定价,比如说,“即便只是青岛地区使用,损失的经济也是以亿元计量”,那就定价在亿元以上;第二种方式是,以农科院培育苹果所投入的人力和物力计算,那可能就是几十万、几百万元;第三种方式是,以被盗的苹果在市场的价格来定价,这些“苹果”就不是所谓的“天价”了,也许是几千元,最多就是几万元。 在当年北京的“天价葡萄案”中,最初就是以研究人员的劳动投入、试验有关的田间投入等作为评估的依据,作价是11220元,检察机关就此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但是,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的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本身的数额,而不包括给被盗者所造成的间接损失。研究人员的劳动投入等损失只能作为量刑情节,而不是定罪标准,被盗的葡萄损失只能以市场的定价为准。最终,评估价只能是376元,检察机关就此作出不起诉决定。 参考“天价葡萄案”的处理,对“天价苹果案”的价格评估也只能以其市场价来进行评估,既不能认为“天价苹果”可能产生上亿元的收入作为被盗数额,也不能将研究人员的投入损失计入。如果“天价苹果”评估价达到盗窃罪的犯罪数额标准,那就可能定盗窃罪,如果没有达到犯罪数额标准,那就作治安处罚。 不过,如果盗窃者不构成盗窃罪,会不会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呢?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那么,在“天价苹果案”中,也要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根据相关情况,来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被盗的苹果是科研的苹果,再来判断他们是否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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