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再获税收优惠 季销售额不超9万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2014-10-17    作者:赵婧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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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自10月1日起,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不再按月核定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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