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拟公租房廉租房并轨运行 租金实行动态调整
2014-09-28    作者:覃星星    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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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今年起,广西各地廉租住房建设管理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模式。2015年起,全面实现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对建设计划、资金来源、房源筹集、租金水平、分配管理等实行统一管理。并轨后统称“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面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廉租住房则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保障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公租房比廉租房的保障范围更广,租期更长,租赁方式和建设模式多样,因而“两房并轨”有助于优化整合住房保障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和保障房源使用效率。

    为确保“两房并轨”后平稳过渡,《通知》明确公租房租金标准将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各地住房保障部门应统一租金标准,根据不同的保障群体类型及困难程度,制定具体的租金减免标准。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的困难家庭,应一律采取租金减免方式予以保障,不再发放租赁补贴。原廉租对象的租金水平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与此同时,《通知》要求将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优先解决城市低保、低收入家庭、孤寡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城镇住房救助人群。对准入资格实行“三审两公示”制度,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在资金使用上,《通知》明确“公廉并轨”后,各地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整合用于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在建廉租住房)。原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含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保障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各地将“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确定的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统一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原已按程序报建审批的2014年度廉租房建设项目,保持原建设计划不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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