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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6   作者:记者 徐海波 陈亮 叶锋 乌梦达 张丽娜 杨绍功 王浩明采写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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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代管机构监守自盗 2.监管权形同虚设 3.中介伙同非法骗提 4.出成绩未必得好处,出差错却要担责任

  近年来,随着住房公积金规模的日益庞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盯上公积金这块“大肥肉”。《经济参考报》记者在多地采访发现,躺在民众“粮堆”上的管理员正如硕鼠般对公积金进行偷盗挥霍,中介机构则勾结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为套现者提供“无风险套现服务”,收取高达30%的服务费。公积金资金安全已面临严重威胁。

  家贼难防 代管机构“监守自盗”

  最近,检察机关正在侦查一起有关某公积金中心的案子,其营业部主任仅靠编造职工名单、模仿前来贷款职工者手迹的方式便轻松套取2800万元。
  近年来,公积金领域大案要案频发,目前已经受理并公开报道的住房公积金相关案件就有数十起。其中,最令人震惊的是去年吉林省通化市的公积金案,一个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中小城市,其公积金中心原主任车世刚及部分下属居然违法挪用住房公积金高达11亿多元。公积金到底是怎样的一块“大肥肉”?
  来自住建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3月,公积金全国实际缴存职工1.06亿人,缴存总额6.47万亿元,缴存余额3.27万亿元。而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所管理的公积金余额,从几亿到上千亿不等。
  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建设管理系教授刘洪玉说,公积金中心的钱很多,着急发展的地方政府、急于融资的开发商、眼红的“管家们”,自然盯上了这块“肥肉”。不少出事的地方公积金中心主任,多数是通过伪造个人购房需要提取的相关凭证等手段,违法将住房公积金借给房地产开发商捞取好处,还有的是挪用出来放贷或自己挥霍。

  挪用便利 “监管权”形同虚设

  “事关民众切身利益的这么一大笔私钱,最怕管理上落入官官相护的套路。”内蒙古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梁荣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每年地方上组织的那几次检查都是有明确的时间提示,如果想应付过去,提前准备好材料就够了。
  根据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系统的监督主要由财政、审计、社会监督构成。《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规定,建设部和省(自治区)建设厅分别会同同级财政、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等有关部门,负有对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实施行政监督的职责。
  监督看似完备,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是“九龙治水”“监而不管”。从住建部至省级、市级、县级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各级之间只是松散关系,并无类似商业银行的严谨体系。
  江苏省苏州公积金中心副主任朱建明说,公积金中心是披着事业单位外衣的金融机构,采用的是属地监管模式,即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账户余额等由属地政府负责监管,名义归本级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实际上只是挂个名而已。中央有关部委、省里对公积金也仅仅是政策方面的监督,各地公积金中心的廉洁,基本靠自律。
  “‘金饭碗’遭遇的是地方的‘土政策’。”湖北省黄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黎胜国说,公积金属于金融领域,都实行地方上的管理办法。“地方官员对你有啥指示不好不听。”
  有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反映,不少公积金中心的主任都是地方领导的大秘调过来的,得特别听话才行。越是发达地区,地方对公积金中心的监督越少,公积金渐渐成了政府性资金。地方政府为了找银行贷款也会“示意”公积金中心,选择特定的银行存款。这中间存在不少暗箱操作和寻租行为。
  上海财经大学不动产研究所副所长陈杰认为,公积金已经成为不少地方的“小金库”,由其主导的“监督权”自然形同虚设,使得挪用很便利。比如,在宁夏检察机关办理的9起公积金领域案件中,半数以上都是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放宽审查审批条件,各被告人申请贷款的手续均没有购房合同(协议)书及首期付款凭证,还有部分贷款手续仅用了一张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便将公积金款贷出。
  同是“金融机构”在待遇上也是“土政策”,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者心理容易失衡。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魏平就坦言,常州公积金为财政贡献3个亿,编制83个人,员工收入都是按照事业单位一刀切,自己相当于一个支行行长,行长收入180万,自己却连他们的十分之一也拿不到。既没有物质奖励,也没有精神安慰,还要被地方政府指挥着干活,这份油水外溢的差事确实对管理者自身素质提出很高的要求。
  “不够独立,监管疲软”成为业界专家对公积金资金安全运行的最大担忧。“吉林通化公积金案”很具有说服力——十年间,群众屡屡进行举报,审计部门多次审计,并向通化市人民政府发送审计建议纠正函,要求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将公积金挪作他用或进行违规项目贷款的行为,并要求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但是,在此期间,经过一轮轮的审计和领导批示,车世刚等人均安然无恙。

  伎俩频出 中介伙同非法骗提

  记者在多地采访发现,公积金中心近两年针对非法套现行为普遍进行了提取制度上的改进,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非法套取行为。然而,非法中介编制的套取地下网络仍然活跃。
  2013年,广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捣毁了一个特大非法套取公积金犯罪团伙。房地产中介伙同出租屋管理中心人员、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假房产证、假购房合同等帮客户非法套取公积金,作案3800多起,涉案金额达6000多万元。
  这仅仅是非法公积金套取的冰山一角,在公积金骗提最疯狂的2011年,广州市仅查出的非法套取公积金案就达5196宗。
  据了解,套取公积金主要通过伪造二手房交易、伪造婚姻证明和二手房两次交易等三大伎俩。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一些城市,二手房交易不备案,加上不同城市间房产信息没有实现联网,甚至有的城市凭备案合同在当地的房产网上也查不到购房信息,公积金中心面临无法核查资料真实性的困境。
  此外,一些城市公积金中心对于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的资料审查通过函询的方式。部分公积金主任坦言,函询的效率极低,而对于二手房的购房资料审核,一些城市也只能做到“确认该地址所在房屋存在”。
  这让伪造二手房交易成为了非法套取公积金的“重灾区”。对比公积金中心核查信息动辄需要数个星期,在违法中介的帮助下,伪造成套二手房交易材料甚至只需要一天时间。
  真购房、假结婚也是套取公积金常用手段。一个市民买了房子,然后他和某人假结婚,以购房的名义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套取者提供真的购房手续,再依据购房者的信息,办理相应假结婚证、假户口簿,构建虚假婚姻关系,从而以配偶的身份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
  另外,还有二手房两次过户。一些中介公司提供“无风险套现服务”,即提供的所有购房资料都是真实的,对于这种套现,中介收取的费用高达30%。
  《经济参考报》记者电话联系了一家中介,其工作人员向记者详述了操作方式:中介有一套小面积二手住房,套现者先与中介签订真实的购房合同,套取人持全套合法有效的购房手续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中介再将该房回购。该中介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房产证不满五年的情况下,契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率高达交易额的9.6%,两次交易的总税额更是接近20%,因此30%的手续费“已经很便宜了”。由于套取者同时可以提取配偶和直系亲属的公积金,中介表示,此项业务一般都是“全家办理,可以一次性把家庭的公积金都提出来”。

  “出成绩未必得好处,出差错却要担责任”
  公积金保值增值难在“不敢创新”

  “自2010年7月参加工作以来,连续缴存了4年的住房公积金,一直没有用过,目前账户里的10多万元只能干等贬值。”在某国有商业银行工作的谭先生对《经济参考报》记者无奈地表示,公积金存款利率太低,而物价上涨得厉害,只能眼巴巴地看着自己账户里的公积金不断缩水。
  在采访中,一些缴存职工甚至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宁愿花费10%的“手续费”把公积金提出来,也不愿意让它坐等贬值。
  针对公众对公积金资金管理低效和个人账户资金贬值的质疑,多地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却表示,出于对政策风险和资金风险的担忧,一般不敢在公积金保值增值方面做创新。“公积金是全体缴存职工的钱,出了成绩不一定能得到好处,但是出了差错就一定要自己担责任。”

  收益跑不过CPI “不如把钱直接打到工资卡”

  个人账户的公积金贬值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职工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规模不断扩大,缴存总额达数万亿元。但与此同时,受到投资渠道狭窄等因素制约,加上物价水平不断上涨,住房公积金巨额结余出现保值增值难、个人账户收益跑不过CPI的情况。
  住建部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3月,全国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9498亿元,以普通存款存放在银行。过去十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加权平均存款利率仅为1.89%,比同期平均CPI低1.07个百分点,贬值矛盾突出。
  在北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于浩对记者说,由于收益率太低,目前都不太愿意缴纳公积金,还没有公司直接把钱打到工资卡里实惠。
  “目前银行间拆借利率在5%到12%,而且风险较小,我们公积金管理中心沉淀了30亿元希望能够给他们拆借,但是政策不允许,只能以普通存款放在银行里吃点利息。”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王建峰表示。

  缺乏投资渠道 “只能存在银行吃点利息”

  “住房公积金投资渠道少是导致保值增值难的重要原因。”受访的多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表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公积金可以用于在银行存款以及购买国债,而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低,购买国债回收周期长,增值较为困难。
  “由于公积金中心在设区城市封闭运行,各地公积金中心各自为政、画地为牢,没有形成公积金系统内的资金调配机制,一些城市的公积金没有得到高效利用,只能存在银行里吃些利息。”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沈正超说。
  体制机制也是导致公积金增值难的一个重要因素。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建设管理系教授刘洪玉等表示,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着大量公积金管理职责,具有一定的金融机构属性,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它又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没有激励机制,加上一些中心人员资金管理能力有限,很难调动对公积金保值增值的积极性。

  拓宽使用渠道 建立调度机制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杨学锋表示,应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从住房供应方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资金来源稳定、专项使用、政策性金融功能强的特点,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个人贷款的前提下,可用于发放回收效益好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
  王建峰表示,现在社会融资成本较高,银行间流动性紧张,在保证严格监管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可考虑放开政策,让公积金结余资金在银行间进行拆借,以及购买银行推出的保本理财产品,提高公积金收益,实现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为了改变公积金中心“胀死的胀死,饿死的饿死”的现状,实现公积金高效利用,部分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建议畅通不同城市公积金中心之间的资金利用调配通道。
  上海财经大学不动产研究所副所长陈杰、刘洪玉等表示,目前我国保障房建设面临较大资金缺口,而公积金又有大量结余,建议在保障资金安全和一定收益率的情况下,探索政府部门或金融机构发行住房债券,面向全国的公积金中心,有结余资金的公积金中心可以认购债券,这样既有安全性又能实现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而对于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惠及对象,多位受访专家表示,住房公积金属于缴存职工个人所有,公积金产生的收益也理应属于全体缴存职工,公积金中心产生的增值收益上缴财政做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等于是“划私为公”。为保证公积金制度的吸引力,要提高个人账户的收益水平,增值收益应返还给缴存职工,尤其是那些未曾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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